拒執罪也就是拒不執行罪,刑法拒執罪是對法院判決下來以后有能力執行而不執行,且情形嚴重的,那這時候按照刑法的規定,將會對拒執的別告人進行嚴厲的處罰,對于情節的嚴重程度不一樣的,都會有相應的處罰,這是也是相當于對藐視法律的別告人相應的處罰。
沒有“拒執罪”應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司法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于該條規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院判決下來以后若是不服從判決,還有機會上訴。但是判決下來以后既不執行也不上訴。這種行為相當于是一種對法律和法院的藐視,本身的性質就是很嚴重的,所以刑法上對拒不執行罪有著明確處罰的規定,以懲戒這種目無法紀的行為。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辯護詞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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