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現在我國司法界的很多專業的破案技術也不可能全部公開、透明的告知全體公民的,當中除了涉及到很多專業上的技術以外,還有一些特殊的原因是不方便于向社會公開的。真正在詢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工作人員也有一定的詢問技巧,可是很多普通老百姓都比較好奇的一個問題就是在我國嫌疑人拒不認罪如何訊問?
一、在我國嫌疑人拒不認罪如何訊問?
犯罪嫌疑人被抓獲不承認的,應該由刑事偵查機關負責對犯罪嫌疑人是不構成犯罪進行調查取證,并根據偵查結果依法處理:
1、如果有足夠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的,即使沒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的,仍應該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2、如果偵查證據不足于證明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的,則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3、零口供定罪:
“口供”和其他證據一樣,只要與其他證據相互關聯,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并且得出的結論是唯一的,就能成為定罪的證據,不存在優先地位問題。
口供是一種重要的證據。對其可以采信,但不能輕信,不能只靠供述定案,無口供就不定案。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這一規定明確地表明供述是可以采信的一種證據,但不能輕信;司法工作人員對有無口供的情況應采取的正確態度。而且,是否包括“口供”不是證據鏈條必須的。缺乏“口供”也并不能必然影響鏈條的完整性。
二、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六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一百一十八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第一百二十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第一百二十一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面對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的這種情況肯定工作人員是不能夠刑訊逼供的,其實如果犯罪嫌疑人從始至終都拒不認罪的話,那么工作人員將不會再浪費時間繼續對當事人詢問了,可以通過其他外來物證在零口供的情況下對當事人定罪量刑的。因此,嫌疑人拒不認罪如何訊問的這個問題,反正再怎么詢問當事人都是不承認,與其這樣浪費時間,工作人員還是會做好各種其他證據的充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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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能保釋嗎
?律師可以為哪些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檢察院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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