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刑事犯罪的犯罪主體來看,主要就是自然人和單位。而《刑法》中規定的大多數罪名其實都屬于自然人犯罪,只有少部分是單位犯罪或者單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構成的犯罪。具體說到虛假訴訟罪,大家知道虛假訴訟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哪些嗎?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吧。
一、虛假訴訟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哪些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虛假訴訟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由以上規定,小編認為虛假訴訟罪主體可以是單位也可以自然人。對于單位,法律是明文規定的,自然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也是改罪的主體。
二、虛假訴訟罪與其他罪行的區別是什么
(一)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與詐騙罪的區別之處在于:
1、客體上,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秩序以及如財產權等他人合法權益,詐騙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2、客觀方面,兩者都體現為一定的虛假性,但本罪較為單一,只能是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而詐騙罪的客觀行為可以表現多種多樣;
3、主體上,本罪主體除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外,應當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詐騙罪則無此要求;
4、主觀上,本罪并未限定主觀目的,可以是為了各種目的,范圍較廣,而詐騙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
(二)本罪與侵占罪的界限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與侵占罪的區別之處在于:
1、客體上,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秩序以及財產權等他人合法權益,侵占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2、客觀方面上,本罪表現為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占罪表現為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
3、主體上,本罪主體除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外,應當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侵占罪則無此要求;
4、主觀上、本罪的主觀目的范圍較為廣泛,沒有具體的限定,侵占罪的主觀目的則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財韌;
5、在起訴性質上,本罪為公訴案件,侵占罪為自訴案件。
(三)本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刑法第305條所規定的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偽證罪與虛假民事訴訟罪主要區別即在于所發生的場合不同,偽證罪發生在刑事訴訟中,破壞的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司法活動,虛假民事訴訟罪則發生在民事訴訟中,破壞的是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訴訟司法活動。
分析了上文之后,我們知道對于虛假訴訟罪的犯罪主體,其實自然人和單位都是可以的。但要注意的是,虛假訴訟罪僅僅是出現在民事訴訟當中的,換言之如果是在刑事訴訟中有虛假訴訟的行為,那么就不能認定行為人構成此罪。當然,不同主體構成此罪,實際的處罰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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