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如今的社會已經不是來解決溫飽問題,是解決生活質量問題,考慮如何成為新時代現代化生活,但是我們在生活中會遇到產品質量不合格的情況,價值比較大的將會給受害者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我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有嚴格的管理,那產品責任構成要件是什么?下面就詳細介紹。
產品責任構成要件
(1) 生產或銷售了不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產品。即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或產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這里所說的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建設工程、初級農產品等不包括在內;這里所說的產品缺陷包括設計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說明缺陷。
(2)不合格產品造成了他人財產、人身損害。這里所指的他人財產,是指缺陷產品以外的財產,至于缺陷產品自身的損害,購買者可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求銷售者承擔違約責任,而非產品責任。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購買者、消費者,也可以是購買者、消費者之外的第三人。
(3)產品缺陷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間存在因果關系。確認該種因果關系,一般應由受害人舉證,受害人舉證的事項為缺陷產品被使用或被消費、使用或者消費缺陷產品導致了損害的發生,但是對于高科技產品,理論上認為應有條件地適用因果關系推定理論。
產品責任的主體是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產品的生產者不僅包括制造者,而且包括任何將自己的姓名、名稱、商標或者可識別的其他標識體現在產品上,表示其為產品制造者的企業或者個人。對于產品責任的受害人而言,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在向受害人賠償之后,可以向有責任的生產者或銷售者追償。但是,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產品的運輸者、倉儲者對產品質量不合格負有責任的,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在向受害者賠償后有權要求運輸者、倉儲者賠償。
產品責任實行何種歸責原則,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產品責任為過錯責任,其依據是《產品質量法》第42條之規定,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產品責任為無過錯責任,其依據是《民法通則》第122條和《產品質量法》第41條之規定。筆者認為,產品責任為無過錯責任,至于《產品質量法》第42條的規定是規范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的責任分配問題,不是產品責任的性質問題。
一個產品的制造需要很多部門的聯合監督,每一個制造環節要進行產品質量的驗收,所有都合格了才能進行銷售,如果產品質量出現問題就要在第一時間追究責任人,保障產品質量能在第一時間確保不出問題,總之要按照法規來進行保障產品產品質量。
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中關于工程質量評定的規定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水產品質量安全存在的主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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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本科就讀于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研究生就讀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并獲得“西南政法大學優秀畢業生”稱號。楊玲律師理論功底扎實,視野開闊、邏輯嚴密、作風穩健,擅長民商法(合同糾紛、勞動爭議、婚姻家事糾紛、人身侵權等)、刑事辯護。從業以來成功代理多起爭議標的額大、法律關系復雜、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訴訟案件。以扎實的理論基礎、豐富的實戰經驗、嚴謹的工作作風、嫻熟的辦案技巧深受委托人的信賴好評。楊玲律師堅持在專業領域深入研究探索,以期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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