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當中,有一種比較常見的情形,就是行為人在使用信用卡的過程中存在惡意透支的情況,此時經過銀行方面的催收,仍舊不償還信用卡欠款,并且實際惡意透支數額達到了5000元的,則此時就會被認定為犯罪。那其中信用卡詐騙及惡意透支該怎么認定才好?律霸小編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照《刑法》第196條的規定,所謂“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拒不歸還的行為。而兩高《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惡意透支作了更具體、更明確的規定,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
一、“惡意”,必須是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
要區別于有合理因素不能歸還的情形。如果行為人在實施透支行為的當時,并不具有非法占有透支款項的主觀故意,因而不能歸還的情況,仍然屬于民事調整的范圍。
二、對于“透支”數額的認識。
1、絕對數額基點:刑法信用詐騙罪規定,只有“透支”在5000元以上,才是信用卡詐騙罪所要評價的行為。
2、“超額”概念又具有相對性,“超額透支”的多少應該是相對于持卡人本人的收入、資產而言的。持卡人的收入、資產較多,“超額”的標準就高;反之,“超額”的標準就低。同樣透支5萬元,對于收入較低的打工者來說就是超額透支,而對億萬富翁而言就不能算是大量透支了。有些持卡人本身收入較高或者自身資產較多,其透支額度較高也是正常的。
3、區分的關鍵在于將“超額”的絕對性和相對性結合起來,在“超額透支”5000元以上的前提下,根據持卡人個人收入、資產狀況來判斷是否是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超額透支”。這樣既保證了法律規定的適用,又能根據個人的不同情況進行具體區分。
法律中規定的信用卡詐騙罪中的具體表現形式有四種,而惡意透支信用卡的行為,可以說就是其中最常見的,也是普通公民最容易構成的,當然即使有惡意透支的行為,如果實際的數額沒有達到或者經過銀行催收之后歸還欠款的話,也是不能認定構成犯罪。對信用卡詐騙及惡意透支的認定,上文已經給出了答案,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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