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嫖娼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是十分常見的,嫖娼是古代官員的一種娛樂行為,但是為了保護女性的權益,此種行為在現代是明令禁止的,如購買的行為觸犯了嫖娼罪,那么是會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的,那么,根據規定,如何構成嫖娼?
賣淫嫖娼行為如何界定
一、首先賣淫嫖娼不是犯罪,只是一種違反治安管理法的行為。
二、在勞教制度廢除前:對于賣淫嫖娼,可以勞教6個月到2年!
1991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里面明確提到“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其實就是勞教!
三、現在對嫖娼的處罰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在以前,第一次賣淫、嫖娼被抓的,一般處以罰款;再次被抓的,屬于屢教不改,特別是 對賣淫的,一般是處以6個月到2年的勞動教養。
現在沒有勞動教養了。對于賣淫、嫖娼的,只能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對賣淫嫖娼的認定
既可以現場,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只要經過合法的取證程序,最終調查核實的,沒有在現場抓獲照樣可以認定。
五、到底什么是賣淫嫖娼?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的?
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財物,并且已經著手實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系的;或者已經發生性關系,但尚未給付金錢、財物的,都可以按賣淫嫖娼行為依法處理。
在確定某民事主體實施了嫖娼行為之后,司法機關需要按照規定,對其加以懲處。且,此種案件,即使當事人不舉報,公安機關在發現嫖娼現象之后,也是可以按照規定,對于施加處罰的。
嫖娼屬于犯罪嗎 嫖娼一般拘留幾天
嫖娼罪的情節較輕怎么處置?
嫖娼構成犯罪嗎?嫖娼被抓 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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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曉律師為正義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法學碩士,北京律師協會會員,擅長代理各種刑事辯護申訴案件、死刑復核案件,以及婚姻繼承、合同糾紛、交通事故案件等。張曉律師具有較強的法學功底、文字、口頭表達能力,善于從紛繁復雜的案件中快速找到切入點,多年來潛心研究刑事辯護業務,積累了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執業至今,已辦理過多起北京乃至全國重大社會影響力刑事案件。曾為多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做過罪輕、無罪辯護,大多數被告人經張律師辯護后都得到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包括多起涉及貪污受賄、販賣毒品、故意殺人等重大刑事案件的申訴、死刑復核案件工作,最終為當事人取得了良好效果,如法院采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對被告人做出無罪或罪輕判決(肖某尋釁滋事案、索某某猥褻兒童案),并有多起死刑復核案件最終沒有被最高院核準死刑(趙某某故意殺人案、延某制造毒品案等)。張律師每接一起刑事案件,都能深深體會到犯罪嫌疑人親友的不安和無奈。刑事案件關乎到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乃至性命,關乎到一個家庭的悲歡離合,關乎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信任和期許,辯護工作來不得半點馬虎和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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