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監察委員會的建立,全方位的加大了對公務員等行政人員的監管。由于之前出現的各類公務員挪用公款現象的頻繁發生造成了國家財產的大量外流。這些財產有的用于自己的消費有的則是用于賭博。挪用公款賭博是為社會所不容的行為,拿著國家的錢做著不正當的行為引起了民眾的憤怒。下面小編整理了一下出現這種情況的具體原因。
一、挪用公款賭博的判處刑罰是什么
挪用公款賭博,應當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能退還贓款應當從重處罰。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起點;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如果挪用公款未達到以上標準的,一般可不認為構成犯罪。
二、挪用公款罪新量刑標準是什么
根據貪污賄賂刑事案件最新司法解釋,挪用公款罪有以下量刑標準: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既然有權利管錢就說明國家對于你是信任的。國家的錢就是廣大人民的汗水,他不屬于任何一方個人。但凡有點責任的人都不會想要去挪用公款賭博。但是社會中的誘惑太多了,一些人由于抵制不住這些誘惑就放任自己走向犯罪的道路。因此,我們每個人都要堅定自己的信念,做一個守法的好公民。
?挪用公款罪數額標準怎么認定
?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有哪些人?
?挪用公款罪最新量刑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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