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我國經濟實力的大幅度上升,人民的日益消費水平也在提高。信用消費也使得人們的購買欲在急速增加,隨之而來的便是一些不法之徒的出現。他們利用這些來進行一些詐騙行為,最為普遍的是信用卡詐騙和合同詐騙,那么信用卡詐騙和合同詐騙有什么不同呢。
信用卡詐騙和合同詐騙的區別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數額較大的行為。
兩者的差別在于后者利用了信用卡事實詐騙,而前者不限于使用何種方式。
詐騙罪與信用卡詐騙罪屬于刑法中的法條的競合,我國刑法中規定了一些特殊類型的詐騙罪,比如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騙取出口退稅罪等,這些詐騙犯罪與詐騙罪之間存在著特別法與普通法的法條競和關系,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應以特殊類型的詐騙罪論處。
合同詐騙中,詐騙者的主要目的是騙取對方的合同履行(包括款、物),為達此目的,詐騙者千方百計地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使對方與其簽訂合同并履行合同。通常,詐騙者會在以下幾個方面詐騙對方:
1、在主體上,一是采取偽造證件的手段虛構不存在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是冒用他人的名義。
2、在合同的標的物上,謊稱擁有某件或某些物品,尤其是緊俏物品,或宣稱對某物品享有處分權。
3、在履約行為上,用偽造、變造、無效或不能兌現的票據或其他結算憑證支付。
4、在履約能力上,采取自己先履行小部分義務的方式騙取對方對大部分義務的履行,或通過訂立并履行小額合同樹立誠信形象后再與對方訂立巨額合同進行詐騙。
5、在擔保上,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的擔保。
此外,詐騙者還可能采取收取定金、預付款后攜款潛逃的手段進行詐騙,或是在合同條款上設定對方極容易違約的條款,從而在對方違約時收取違約金或賠償金。
刑法第19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惡意透支的。”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才構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為了貫徹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于1996年12月16日發布施行了《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本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規定。
一、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2.惡意透支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二、行為人實施: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2、惡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惡意透支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惡意透支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第1項規定,“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三、信用卡詐騙罪的量刑
依照刑法第196條的規定,犯信用卡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可以清楚的了解到信用卡詐騙是一種利用人們消費為主要途徑的一種詐騙行為,而合同詐騙則是在任何情況下,利用所謂的合同來以法律的借口實施的詐騙,其中不乏一些漏洞條款使得當事人疏忽,而身陷其中。
信用卡詐騙罪追訴時效是多久,立案標準是什么
信用卡詐騙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合同詐騙的預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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