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目的是嚴密法網,使司法機關易于證明犯罪而使腐敗官員難以逃避裁判。按照通常的司法程序,在官員貪污受賄難以證實的情況下,把舉證責任部分轉移而設立本罪。那么,成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時候應該怎么處罰呢?請一起在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什么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一)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概念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
(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構成特征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財產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發后又故意拒不說明財產的真正來源,或者有意編造財產來源的合法途徑。
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幾年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如何認定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罪和受賄罪有著密切的聯系,很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就是沒有被查明證實的貪污罪和受賄罪。因此在認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時,需注意該罪與貪污罪受賄罪的界限。
首先,貪污罪和受賄罪的犯罪主體的范圍要比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產的人員和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其次,在犯罪的客觀方面,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只要求行為人擁有超過合法收入的巨額財產,而且行為人不能說明、司法機關又不能查明其來源的即可。也就是說,行為人擁有的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既可能是來自于貪污、受賄,也可能是來自于走私、販毒、盜竊、詐騙等等行為,這些都不影響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其實不僅僅要看實際的行為是否滿足此罪的構成要件內容,更加重要的是要達到規定的數額或者情節標準,否則的話就不能認定行為人構成此罪。而對此罪的處罰,《刑法》中有相關的規定,此時一般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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