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可能涉嫌犯徇私枉法罪。本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非司法工作人員不犯本罪,對此,需要嚴格把握。另外,與一般的犯罪行為不同,構成本罪沒有情節嚴重的要求,而刑法條文關于犯罪概念的規定卻講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在“情節嚴重”和“情節顯著輕微”之間尋找平衡點,是認定徇私枉法罪的關鍵。那么,什么叫徇私枉法罪,到底徇私枉法罪判多少年?請繼續關注本文。
一、什么叫徇私枉法罪
(一)徇私枉法罪的概念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一)徇私枉法罪的構成特征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顒印K^司法機關是指行使國家賦予審判和法律監督權力的機關。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所謂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個人目的,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實,違背法律作錯誤裁判。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
(1)對明知是無罪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明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進行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對明知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3)在立案后,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應該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采取強制措施,但無正當理由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4)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5)其他枉法裁判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二、徇私枉法罪判多少年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犯本罪,同時又構成受賄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成立徇私枉法罪,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首先,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非司法工作人員不犯本罪;其次,行為人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第三,成立徇私枉法罪,不要求情節嚴重,對于本罪而言,情節嚴重只是加重法定刑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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