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詐騙類犯罪當中,最常見的就是一般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了,雖然都是事實了詐騙的行為,但具體的犯罪手法是不一樣的,不過對于一些不是很懂法律的人而言,就不太容易區分清楚了,那究竟詐騙與信用卡詐騙區別有哪些呢?下文中律霸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詐騙與信用卡詐騙區別有哪些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信用卡詐騙罪是指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數額較大的行為。兩者的差別在于后者利用了信用卡事實詐騙,而前者不限于使用何種方式。
詐騙罪與信用卡詐騙罪屬于刑法中的法條的競合,我國刑法中規定了一些特殊類型的詐騙罪,比如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騙取出口退稅罪等,這些詐騙犯罪與詐騙罪之間存在著特別法與普通法的法條競和關系,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應以特殊類型的詐騙罪論處。
二、信用卡詐騙罪有哪些表現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
(1)所謂偽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質地、模式、版塊、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制造出來的信用卡。
(2)所謂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利用偽造的信用卡,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包括用偽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支取現金,以及用偽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種服務等。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
作廢的信用卡,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繼續使用的過期的信用卡、無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廢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內中途停止使用,并將其交回發卡銀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掛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還包括使用涂改卡。所謂涂改卡是指被涂改過卡號的無效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為。根據我國有關信用卡的規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這也是各國普遍遵循的一項原則。拾得者或竊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會利用持卡人發覺遺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時間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簽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約商戶或銀行購物取款或享受服務,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幾種常見情形。
4、進行惡意透支
透支是指在銀行設立賬戶的客戶在賬戶上已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經過銀行批準,允許客戶以超過其賬上資金的額度支用款項的行為。透支實質上是銀行借錢給客戶。
所謂惡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也可以幫助大家準確的區分開這兩種不同的犯罪。對于信用卡詐騙犯罪來講,具體的犯罪手段可以說是比較特殊的,主要是要利用信用卡來實施犯罪。當然,在具體的量刑標準上面,由于罪名不同那具體的處罰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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