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近年來國內國外爆發的食品安全問題,食品安全逐漸成為了一個全民關注、全民討論的話題。食品安全問題對《刑法》的影響便是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了食品監管瀆職罪,那么什么是食品監管瀆職罪,如何認定食品監管瀆職罪呢,請看下文為您解答。
一、什么是食品監管瀆職罪
簡單的說,食品監管瀆職罪,就是指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從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上來看,食品監管瀆職罪主要由以下幾點構成。
(一)行為人是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本罪。
(二)行為人在主觀上至少存在過失。
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既可構成本罪,即在主觀上應該預見自己的玩忽職守行為或濫用職權行為可能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重大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極其不負責任的心理態度。行為人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的行為是故意的,但對損害結果的發生的過失的。
(三)行為人在客觀上表現為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
本罪表現為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在危害行為上包括兩種行為方式,一為玩忽職守即消極的不作為,明明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而不履行監管義務,二為濫用職權即積極的作為,超越職權范圍或者違背法律授權的宗旨,違反職權行使程序行使職權。在危害結果上要求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四)行為人的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二、如何認定食品監管瀆職罪
了解了什么是食品監管瀆職罪,那么在具體案例中,我們又如何認定食品監管瀆職罪呢。一是從行為人的心理結構看:在認識因素方面,食品監管人員行使國家監督管理職權,經過一定的專業知識培訓,熟悉本部門的監管業務活動,對瀆職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即導致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具有認識可能性。在意志因素方面,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食品監管人員對結果的發生是持放任的心態或者輕信避免的心態。
二是從本罪客觀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的關系看:食品監管瀆職罪是特殊的瀆職罪,食品監管人員的瀆職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自然、社會、人為等介入因素,瀆職行為與實際危害結果之間是一種間接關系而非直接關系,食品監管人員在此扮演的是間接責任人的角色。
如何認定食品監管瀆職罪的相關介紹,如果您對本罪還有疑問,可以咨詢專業的刑辯律師,因為該罪從刑法修正案(八)才成立,于 2011 年 5 月 1 日 起才施行,施行時間短,現實可參考的案例不多,導致對本罪的認定有許多困難,如果您或您的親友正面臨此罪的困擾,筆者建議您咨詢專業律師,律師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為您提出適當的辯護意見,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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