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在缺錢的情況下,有時候會采取非法集資的行為來籌集資金,但是這種行為在我國法律上是不被允許的,嚴重的情況下會構成相應的犯罪,但是對于非法集資,很多人有一個問題,如果是投資者,會不會構成犯罪呢?關于非法集資投資者有罪嗎這個問題,請看下面解答。
一、非法集資投資者有罪嗎
非法集資并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資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集資是指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準。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非法集資處罰的是進行非法集資的行為人,投資者是無罪的,不會受到處罰。
二、非法集資該如何認定
(一)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這里要特別強調法律擬制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將無法對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單位(既可以是一個單位單獨實施,也可以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共同實施)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通過《刑法》來規范。
(二)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在單位進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這種故意體現為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為單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單位犯罪故意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志,嚴格區別于單位成員個人的認識和意志。
(三)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在形式上表現為一種資本的運作過程,即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將不特定對象的資金集中起來,使他們成為形式上的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是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們建議將非法集資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確立其在整個《刑法》體系中的應有地位。
(四)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依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集資行為。主要是以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回報。
那就是投資者是無罪的,法律只會處罰非法集資的行為人,我們要知道,法律上是沒有非法集資這個罪名的,如果行為人非法集資,可能會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該罪來定罪處罰,因此大家在集資的時候一定要謹慎,否則會給自身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非法集資罪和民間借貸的區別
非法集資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非法集資罪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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