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生活當中,當投資者的金錢被違法分子詐騙去以后,也不一定說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會按照非法集資的罪行的處罰標準去量刑。因為公安機關在將案件偵破以后,首先就要具體的對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進行認定。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非法集資的認定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一、非法集資的認定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二、非法集資的法律處罰
1、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受法律保護。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采取財政撥款的方式來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其實非法集資的構成一共有四個條件,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時滿足,才會被判定為非法集資。主要包括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以高額的利息誘騙當事人投資,通過媒體手機短信等途徑進行宣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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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罪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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