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實施的決水行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應以決水罪論處。如果僅是為個人利益或局部利益,擅自開閘放水、挖渠引水,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應以決水罪論處。那在實踐中,該怎樣判斷是否構成決水罪?接下來,就讓律霸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怎樣判斷是否構成決水罪
在日常生活中,特別是在農村,常常會發生一些村組的村民之間,在生產大忙季節或干旱的情況下,或者因水利糾紛,為爭水灌溉,互不相讓而發生水源糾紛,有的甚至為報復對方而擅自扒開水渠放水,致使水流漫溢,沖壞集體或者個人作物,造成一定損失。對此,不能一概都認定為犯罪。
區分這種行為是否構成決水罪的關鍵是要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即是否造成或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如果沒有造成也不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和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即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則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決水罪,不能以犯罪論處。對于一般的決水行為,主要是依靠民事的或行政的方法加以解決。
二、決水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的安全。同放火一樣,決水也是一種危險性很大的犯罪方法。俗話說,“水火無情”,水利設施一旦遭受破壞,水勢失控,頃刻就可能便無數良田被淹,大量財物付諸東流,甚至使不特定多數人溺死于非命。因此決水罪歷來是嚴厲打擊的重點犯罪之一。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為。這是決水罪區別于放火、爆炸、投毒等犯罪的主要標志。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決水罪不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決水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發生。實施決水罪的動機可能有多種,如泄憤報復、嫁媧于人等。
可以從此罪的構成要件入手分析。應注意的是,基于破壞生產經營故意而決水,因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又構成決水罪,屬于想象競合犯,應按從一重罪的原則處斷即按決水罪處斷。具體關于決水罪的量刑處罰問題,你可以上律霸網站進行具體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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