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設施和公用電信設施是相關單位按照統一規范,為了保證廣播電視信號和數字通訊的傳遞輸送,在公共用地建設的相關設施,這些設施一旦被損壞,輕則影響居民個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重則會造成國家、企業的重大財產損失和經濟損失,那么,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是如何判罰的呢?
一、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含義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是指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判罰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犯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相關規定
本罪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對故意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處罰規定。這里所說的“廣播設施”,包括發射無線電廣播信號的發射臺站等;“電視設施”,主要是指傳播新聞信息的電視發射臺、轉播臺等;“公用電信設施”,主要是指用于社會公用事業的通信設施、設備以及其他公用的通信設施、設備。如國家電信部門的無線電發報設施、設備,包括發射機、天線等;還有電話交換局、交換站以及有關國家重要部門的電話交換臺、無線電通信網絡,如在航空、航海交通工具及交通設施中使用的無線電通信、導航設施等,總之,電信設施,既包括各種機器設備,也包括其組成部分的線路等。應當注意的是,對于那種不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通信服務設備,如城市大街上的公用電話亭、一般的民用家庭電話等,不屬于本條規定的“公用電信設施”范圍內。如其破壞可按毀壞公私財物罪處理。隨著現代科技的迅速發展,廣播電視、電信在社會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不僅僅只是一種傳播新聞信息的工具,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如在發生重大的自然災害或者出現一些突發性事件時,還擔負著向公眾及時傳播情況,進行疏導,以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作用。根據本款的規定,行為人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必須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本款對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犯罪行為,規定了兩檔刑,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是指由于行為人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致使廣播電視傳播或者公用通信中斷,不能及時排除險情或者疏散群眾,因而導致人員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等情況。
2、對過失犯前款罪的行為規定的處罰。所謂“過失犯前款罪的”,是指由于行為人主觀上的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輕信等過失,造成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被損壞,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根據本款規定,構成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即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被損壞的程度不太嚴重,對公共安全危害不大的等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綜上所述,關于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是如何判罰的,還是要區分造成損害和情節后果的嚴重程度而定,對于損失較大、情節嚴重的,將被判處3-7年有期徒刑,對于損失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刑期減少到3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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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蘇滕律師,北京大學法學學士,山東省優秀律師事務所----山東民橋律師事務所民商合同部專職律師,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國家三級婚姻家庭咨詢師。執業以來一直專注于民商事法律業務的研究和實踐,并積累了豐富的實戰操作經驗;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善于運用獨特的思維方式和辦案技巧解決客戶面臨的各種棘手問題,以細致、全面、專業的辦案風格獲得當事人的一致好評及推薦;已成功辦理多起合同糾紛案件、債務追討案件、執行案件、建筑工程糾紛和勞資糾紛案件,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積極參與法律援助,為經濟困難群眾免費提供法律服務。擅長領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侵權、合同糾紛、刑事辯護、法律顧問等相關業務。蘇律師一直堅持“忠于委托,勤勉盡責”的做人做事原則,以實際行動詮釋律師的信仰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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