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合同在生活中越來越常出現,不過犯罪人員利用合同詐騙的手段也越來越多,我們知道,合同一旦簽訂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效力怎么認定?律霸小編在下文中為您整理了相關內容,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效力怎么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關于合同詐騙行為中合同效力存在三種不同觀點:觀點一認為,合同有效;觀點二認為,合同無效;觀點三認為,系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觀點一:,其合同有效。理由為:合同詐騙罪和合同的效力問題系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問題。合同詐騙罪是因自然人或單位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合同詐騙行為,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其犯罪構成的標準及處罰的標準均由《刑法》來規范和調整。在刑事法律及法院的判決中,均無對合同無效的表述,意即《刑法》是對自然人或單位實施了合同詐騙行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的評價,是對整個合同詐騙行為而非合同內容所作出的否定性評價。判定一個合同的效力問題,應從民事法律的角度去考慮,從有效合同的三個要件來考察,即
1、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3、是否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如果合同詐騙罪所涉及的合同內容未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所規定的情形,則其合同應為有效。
觀點二:,其合同無效。理由為:雖然合同效力應由民事法律來規范,合同詐騙罪應由刑事法律來調整,但是如果刑事判決認定自然人或單位犯合同詐騙罪,民事判決卻認定其中的合同有效,則會明顯存在法律邏輯上的矛盾。刑事判決對自然人或單位利用合同實施了合同詐騙行為作出了否定性的評價,民事判決卻肯定合同效力,難道自然人或單位因履行合法有效的合同而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可以被說成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嗎?此時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依據的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連不當得利都算不上,最多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又怎么因此而要負刑事責任呢?即便是以有效合同的三個要件來看,在合同詐騙罪中,自然人或單位以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為目的,根本無意履行合同,因此,自然人或單位所表示出來的“簽訂、履行合同”的意思是不真實的,不符合有效合同三個要件中的第二個要件。據此,其合同應為無效。
觀點三:其合同系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理由為:合同詐騙罪中所涉及的合同的相對方受到對方的欺詐而與對方簽訂合同,并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給付了對方財物。合同的相對方本身并無過錯。此種情形應屬《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中提到的民事“欺詐”,使其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這種情況《民法通則》規定為合同無效,而《合同法》則規定為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這樣規定更能保護合同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如果合同相對方認為撤銷合同對其更有利,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相反,如果合同相對方不行使合同撤銷權,則合同有效,合同相對方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同詐騙罪的量刑
中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條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實踐中要判斷合同是否有效可以從合同的三大要件來判斷,即合同是否為雙方真實意愿而訂立,合同中的條款是否有違反法律的內容以及訂立合同雙方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如果滿足以上三大要件,該合同應被認定為有效。
破除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的預防方法
合同詐騙罪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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