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刑事犯罪的主體來看,雖然大多數都是自然人犯罪,但我們也不能忽略了單位犯罪。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還專門就單位犯罪制定了相應的司法解釋。那這個單位犯罪司法解釋的內容是怎樣的呢?接下來,律霸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單位犯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單位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對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
用法律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
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條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第三條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單位犯罪的主體
單位犯罪的主體是復合主體,是由雙重成份結合而成的主體,它既有別于單一主體,又不能把它分開看成兩個主體。它是由單位和單位成員這樣兩個具有內在聯系的主體合二為一的,既可以稱為一個主體―單位,又可以在具體的量刑時一分為二,對單位和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分別適用刑罰。也就是說:單位犯罪的主體是以單位為形式,以直接負責的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內容的。
(1)單位犯罪主體的形式――單位
a.企業單位。企業是指從事生產、流通等經濟活動,為滿足社會需要獲得盈利、進行自主經營、實行獨立核算的基本經濟單位。(除私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
b.事業單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成立,從事社會各項公益事業、擁有獨立經費或財產的各種社會組織。比如新聞、出版、學校、科研、醫藥衛生等單位。
c.機關。主要是指國家機關,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權利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軍事機關、國家審判機關、國家檢察機關和黨的機關。在我國,過去在政企職責不分的歷史條件下,確實發生過一些機關參與經濟犯罪活動的情況。但是隨著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入進行,機關參與經濟犯罪活動的情況將得到有效的抑制。
d.團體。是指為了一定的宗旨自愿組成進行某種社會活動的合法組織。如工會、青年團、婦聯等人民群眾團體、文藝體育團體、學術研究團體、宗教團體、社會經濟團體等。
(2)單位犯罪主體的內容――直接負責的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
a.主管人員。就是在單位犯罪中負有直接責任的單位領導。這類人員,可能是一個人,也可能是幾個人。但必須具備兩個條件,首先是單位的領導;其次,其行為與單位犯罪的危害結果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聯系。
b.直接責任人員。就是直接執行單位的決策,具體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員。這類人員可能是單位的領導,也可能是一般工作人員;可能人多,也可能人少。但無論職位高低,還是人數多少,他們的行為必須同單位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各位可以適當參考一下。一般在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刑法》中規定的處罰都是雙罰制,一方面要對單位作出處罰,另一方也要對單位的直接負責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律霸的在線律師。
如果發生了單位犯罪,對于法定代表人在哪些罪名中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最新單位犯罪司法解釋
民間借貸的罪與罰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巧用辯護思路由個人犯罪成功辯護為單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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