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時代的發展和全球化的進程加快,我們的企業也不斷的發展壯大,越來越走向國際,與世界接軌,相應的有的公司或企業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會做出一些違法行為,例如向一些國際機構官員行賄等,那么關于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刑法的處罰是什么?
犯罪主體: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26條系統規定了法人責任,即各締約國均應當采取符合其法律原則的必要措施,確定法人參與根據本公約確立的犯罪應當承擔的責任,法人責任可以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因此,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無論是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或單位,還是外國國籍的自然人或單位,只要其實施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之行為,又在我國刑事管轄的范圍內,均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行為。這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經濟領域中,國家刑罰制度雖然沒有明確提倡什么、鼓勵什么,但它通過制裁那些禁止的行為向人們揭示了“可以”或應該做什么,從而把人們的經濟行為強制性地納入國家經濟正常運行的軌道。鑒于本罪與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均破壞了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因此本罪的刑罰也應參照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予以設置。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刑法中賄賂犯罪多為數額犯,即以數額多少決定刑罰的輕重,在擴大“賄賂”范圍后,也不妨將數額犯修改為情節犯,即以情節嚴重程度決定刑罰的輕重,如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數額巨大、手段惡劣,或嚴重損害我國形象、引發國際糾紛的,均屬于情節嚴重的范疇。
刑法第164條第二款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三款規定:“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四款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上面是關于本罪的主體的構成要件和進行刑事處罰的一些規定,由上述我們也可以看到我國法律的與時俱進,切實地保護人民的利益,而作為全球化時代下的個人,我們對于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刑法的處罰也應該要有所了解,如果有不清楚的也可以自行查閱刑法條文和解釋。
單位行賄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怎么對單位行賄罪中的法定代表人量刑
行賄罪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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