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武裝部隊公文罪的全稱為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是一種選擇性的罪名。每個罪名都有其獨立的構成,那么,盜竊武裝部隊公文罪的客體是什么?它又是怎樣進行認定的?小編將在本文中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盜竊武裝部隊公文罪的客體是什么?
客體: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客體是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此外,根據200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盜竊、搶奪武裝部隊車輛行駛證、車輛駕駛證、車輛監理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以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論處:盜竊、搶奪武裝部隊車輛監理印章的,盜竊、搶奪武裝部隊車輛行駛證、車輛駕駛證三本以上的。根據這一司法解釋的規定,武裝部隊車輛行駛證、車輛駕駛證、車輛監理印章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客體。這是司法解釋對本罪客體的補充性規定。
二、盜竊武裝部隊公文罪怎樣進行認定?
關于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認定,要區分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與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兩罪的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區別在于,
一是犯罪客體不同,前者的侵犯的直接客體是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管理秩序。
二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后者的犯罪對象,則是國家機關(軍事機關除外)的公文、證件、印章。
(一)本罪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犯罪的客體、主體、主觀方面都是一致的,主要區別在于客觀方面的差別,后罪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如果行為人盜竊、搶奪真實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后加以變造、買賣的,或毀滅買賣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應當如何定罪?由于行為人先后觸犯兩種犯罪,而兩者犯罪又具有牽連關系,因此應按牽連犯的原則論處。但二罪的法定刑的是一致的。
(二)本罪與盜竊罪、搶奪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
(1)侵犯的客體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侵犯的對象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對象是一定的公私財物;
(3)犯罪目的不同,后三罪的犯罪目的意在非法占有或毀壞公私財物。如果行為人意欲盜竊、搶奪公私財物,但竊取、奪取的是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同時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而后予以毀滅、買賣或加以變造的,應當以盜竊罪、搶奪罪與本罪或與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進行并罰。
(三)本罪與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不同,后罪侵犯的是國家武裝部隊的信譽和正常管理活動。
(2)侵犯的對象不同,后罪侵犯的是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
依據第375條第1款規定,毀滅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不構成該罪。如果毀滅軍事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可考慮以本罪論處。
以上,就是關于盜竊武裝部隊公文罪的客體是什么的全部解答。需要注意的是,從2002年開始,盜竊武裝部隊車輛駕駛證也被列入該罪的范圍之內,這是對于盜竊武裝部隊公文罪客體的一個補充。在此小編也要提醒大家,不要進行盜竊,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盜竊罪最新司法解釋的內容是什么?
盜竊罪與侵占罪的區別是什么
入室盜竊案立案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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