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說盜竊彈藥罪,只看盜竊罪已經觸犯了法律,可想而知盜竊彈藥罪則更加嚴重。盜竊彈藥這一行為已經危害了公共安全,構成了刑事案件,是十分嚴重的犯罪行為。若只是抽象的說嚴重,沒有直觀的感受,我們也無法體會這一行為的可怕之處,下面小編通過盜竊彈藥罪的刑法條文讓大家直觀地感受一下。
一、盜竊彈藥罪的刑法條文是什么?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正為:“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是以對特定的占有物為目標,采取秘密獲取的方式,將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資據為己有的行為。
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也是以對特定的占有物為目標、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行為。
行為人以占有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為目的而盜竊、搶奪的行為,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管理規定,客觀表現為其有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行為,行為人只要具備盜竊或者搶奪的行為之一,就構成本罪,構成本罪的行為人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構成本罪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而為之,如果行為人盜竊、搶奪的不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則不構成本罪。
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持有和保管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屬情節嚴重行為,不受其盜竊、搶劫的具體數量的限制,依法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二、盜竊彈藥罪的相關說明
1、本罪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只能直接故意,侵犯客體是社會的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非特定的槍支、彈藥、爆炸物;客觀方面只要實施盜竊、搶奪非特定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無論手段和結果如何,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本罪是選擇性罪名。1983年9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有關本罪的條款已被吸收,該決定已廢止。
3、適用本罪時要注意,對特定人員和對象,即國家機關、軍警、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進行盜竊和搶奪的,視同“情節嚴重”量刑,即從十年以上起刑。也有人認為應單列“盜竊、搶奪特定人員槍支彈藥罪”,因構成要件相同,僅量刑加重,故從略并為本罪。
盜竊彈藥罪最嚴重的甚至可能會被處以死刑,由此可以看出這一項罪名已然十分嚴重了。我國盜竊彈藥罪的刑法條文對待此項罪名也是十分謹慎的,依照具體的犯罪程度情況分條陳述了被施以何種刑罰,就是為了盡可能維護社會的公平公正,這也督促了我們也要做一個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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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蘇滕律師,北京大學法學學士,山東省優秀律師事務所----山東民橋律師事務所民商合同部專職律師,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國家三級婚姻家庭咨詢師。執業以來一直專注于民商事法律業務的研究和實踐,并積累了豐富的實戰操作經驗;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善于運用獨特的思維方式和辦案技巧解決客戶面臨的各種棘手問題,以細致、全面、專業的辦案風格獲得當事人的一致好評及推薦;已成功辦理多起合同糾紛案件、債務追討案件、執行案件、建筑工程糾紛和勞資糾紛案件,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積極參與法律援助,為經濟困難群眾免費提供法律服務。擅長領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侵權、合同糾紛、刑事辯護、法律顧問等相關業務。蘇律師一直堅持“忠于委托,勤勉盡責”的做人做事原則,以實際行動詮釋律師的信仰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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