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常在電視上看到非法販賣槍支的行為,但是在現實中很多人是無法接觸到槍支的,很多人對搶奪武器裝備罪也不是很了解,故名思義,搶奪占有部隊的武器裝備,那么搶奪武器裝備罪是指什么呢?下面就和小編我們一起從下面的文章中了解一下詳細的情況吧。
一、搶奪武器裝備罪是指什么
本罪是指軍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或者搶奪部隊的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特指為軍人。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而實施非法盜竊或者搶奪,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本罪侵害的客體為國家武裝部隊對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所有權。客觀方面表現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或者搶奪部隊的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行為。
二、認定
(一)盜竊、搶奪武器裝備的零部件、備附件等的處理
對此有幾種不同意見:一是從武器裝備的概念和性能來劃分,凡盜竊、搶奪完整的武器裝備而不是零部件,從而影響發揮武器裝備效能的,就構成盜竊、搶奪武器裝備罪,反之則構成盜竊、搶奪軍用物資罪;二是從犯罪對象所處的位置來劃分,主張盜竊、搶奪存放在倉庫的零部件,構成盜竊、搶奪軍用物資罪;盜竊、搶奪武器裝備上的零部件的,構成盜竊、搶奪武器裝備罪。由于這類案件較難區別,所以必須堅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方法,從案件的基本事實和基本證據出發,把握案件的性質。首先,對于盜竊、搶奪使用中的武器裝備重要零部件,致使其喪失戰斗效能的;應按破壞武器裝備罪論處。其次,從武器裝備上盜竊、搶奪不重要的附件、器材的,可按盜竊、搶奪軍用物資罪處罰。如果盜竊、搶奪貯存于倉庫中的武器裝備重要零部件的,也應以盜竊、搶奪軍用物資罪論處。
(二)本罪與盜竊罪和搶奪罪的法規競合
《刑法》對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和盜竊罪、搶奪罪的規定存在完全的法規競合關系,即本法第264條關于盜竊罪和第267條關于搶奪罪的規定可以完全包括對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的規定。當軍人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時,應優先適用本法第438條的規定,以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論處。
(三)采取破壞性方法盜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定罪
在具體案件中,采取破壞性方法盜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可能出現與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犯罪競合的現象。如行為人為了盜竊武器裝備上的重要零部件而將整件武器裝備毀壞,為了從輸油管線中盜取油料而將輸油設備損壞等。鑒于這兩種犯罪總的法定刑雖然相同,但在三個檔次的法定刑腐度上,盜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有兩個檔次的法定刑幅度重于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而且行為人的目的也是為了盜竊,所以以盜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論處為妥,行為人所采取的破壞性方法及其所造成的損失可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
(四)軍人攜帶配發給個人使用的武器裝備逃離部隊的定罪
對軍人攜帶配發給個人使用的武器裝備逃離部隊的,過去一般是作為逃離部隊行為的一個嚴重情節,只定逃離部隊罪。這樣定罪忽略了軍人攜帶武器裝備特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逃離部隊的嚴重危害性。配發給軍人個人使用的武器裝備,所有權屬于部隊,個人無權據為己有。軍人攜帶配發給個人使用的武器裝備逃離部隊,不僅逃避服兵役,而且將部隊的武器裝備帶走,侵害了部隊對武器裝備的所有權,是一種特殊方式的盜竊行為。因此對軍人攜帶配發給個人使用的武器裝備逃離部隊的,除了根據其逃離部隊的情節決定是否構成逃離部隊罪外,還應依照本法第438條定盜竊武器裝備罪。
根據小編的介紹,大家應該對搶奪武器裝備罪是指什么這個問題有了一個初步的了解了吧。搶奪武器裝備罪是指軍人監守自盜,搶奪盜取部隊的槍支,這是一種很嚴重的違法行為,在我國槍支是嚴禁賣買的,而搶奪武器裝備的情節在法律上來說甚至高于非法買賣武器槍支。
2020搶奪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2020年最新搶奪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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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個人簡介:蘇揚,男,漢族,中國籍,專職律師,現執業于重慶盈科律師事務所,執業證號:15001201610607946。2、執業范圍:民事案件代理、刑事辯護及民商事案件。(可在律所官網等平臺查詢)3、執業地區:重慶4、經典案例:1擔任千億資產國企法律顧問。2.出版個人專著新三板財稅問題解析(三大央級出版社),執業八年以來,蘇揚律師領銜的律師事務所團隊代理了大量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擔任轟動全國的12.14涉及槍支黑社會主要犯罪分子辯護人(公安部掛牌督辦案件)。律師一直以來的執業理念是:只要我們決定受理這個案子,擺在事實面前的只有一個日程--打贏這場官司。我將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來,要把當事人的民事案件,當成自己的事情去辦理。不要畏懼政府,行政訴訟要勇于跟政府斗爭,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辜負當事人的委托。辦理案件要將心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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