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的法規當中,針對挪用公款與貪污都有著相應的量刑制度。在某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有貪污的行為的話,很有可能會造成國家財產的損失。但是,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是兩種罪行,在量刑制度和構成要件方面都是不一樣的。下面小編就詳細為大家介紹一下,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主要區別是什么?
一、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主要區別是什么?
第一, 兩者侵犯的客體不同。兩種犯罪雖然都侵犯公共財產權,但侵犯程度不同,社會危害性也就不同。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所有權中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全部權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
第二, 兩者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貪污罪的主觀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不準備歸還;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故意是暫時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歸還。判斷挪用公款是否轉化為貪污,應當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具體判斷和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第三, 兩者的行為方式不同。貪污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侵吞、盜竊、騙取等方法將公共財物據為己有,由于行為人往往采取銷毀、涂改、偽造單據、帳目等手段,故在現實生活中難以發現公共財物已經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為表現為擅自決定動用本單位公款,雖然有時也采取一些欺騙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盜竊、騙取手段。在挪用公款案件中,行為人通常會在帳面上留下痕跡,甚至會留下借款憑證,沒有平賬舉動,因而通過查賬能夠發現公款被挪用的事實。
二、貪污罪情節認定標準
1、較重情節:
貪污數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同時具有以下情節,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受賄數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2、嚴重情節:
貪污數額在100000元以上不滿2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
受賄數額在100000元以上不滿2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的
3、特別嚴重情節:
貪污數額在1500000元以上不滿30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
受賄數額在1500000元以上不滿30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的
這兩項規定對于實踐中,對于貪污罪的定罪和量刑都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上述資料當中,小編針對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主要區別是什么的問題,為大家做出了詳細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出,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兩者侵犯的客體不同,主觀故意的內容上也有所不同,另外兩者的行為方式也是不一樣的,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還有一個重要的區別,就是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一個是主觀的,另一個是被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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