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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經常看到,有的勞動者會向單位主張支付雙倍工資,而單位最后也是依法進行了支付的。那到底實踐中,什么時候單位要支付雙倍工資給勞動者呢?關于這個問題,律霸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什么時候要支付雙倍工資
1、《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
雙倍工資的前提:用人單位的原因未簽合同超過一個月的部分;
雙倍工資最高:可得11個月;
鑒于雙倍工資的上述性質,雙倍工資中屬于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應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2至第4款的規定,而對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以外屬于法定責任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應適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1款至第3款的規定,即從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起按月分別計算仲裁時效。
二、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如何確定?
1、勞動關系雙方對月工資有約定的,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按照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來確定。
2、雙方對月工資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來確定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并以確定的工資數額作為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
3、如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仍無法確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的,可按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資、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后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確定。
4、如月工資未明確各構成項目的,由用人單位對工資構成項目進行舉證,用人單位不能舉證或證據不足的,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確定。
5、按上述原則確定的雙倍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通常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下,單位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給勞動者,同時也規定了雙倍工資的支付最長不能超過11個月。而此時,了解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這是有利于計算雙倍工資的具體數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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