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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即使勞動者正處于試用期期間的,法律也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想要的工資的。但有的單位卻在勞動者辭職的時候,不予支付這個試用期工資。那么實踐中,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而單位卻不發工資,這樣的行為合法嗎?請跟隨律霸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試用期內辭職不發工資合法嗎
公司規定試用期內辭職不計發工資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工資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獲得的報酬,只要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就應當及時足額的支付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折算工資。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這里需注意將“隨時通知”改為“提前三日”通知了。依據《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日工資等于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即你每日的工資為1200元÷21.75天。你工作了一個星期,按照每日工資×7即可計算出你應當獲得的工資。
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內容
工傷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基金中的一種,由依法應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應當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包括以下三方面:
(1)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條例規定,主要包括醫療康復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待遇。
(2)勞動能力鑒定費。
(3)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綜上,相信大家也了解清楚了,不管是在怎樣的情況下,只要勞動者辭職的,那么此時用人單位在協助辦理離職手續的同時,也應該及時的結清與勞動者之間的工資。而要是試用期內辭職不發工資的話,這樣的行為顯然是違法的,單位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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