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是生活中常見的犯罪主體之一,單位也會通過各種行為向他人行賄,那單位行賄的行為包括了哪些?單位可以向他人行賄,單位也會接收到他人的行賄,那向單位行賄的如何認定?本文將對上述兩個問題分別進行解讀,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單位行賄的行為包括了哪些
(一)經單位研究決定的由有關人員實施的行賄行為;
(二)經單位主管人員批準,由有關人員實施的行賄行為;
(三)單位主管人員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實施的行賄行為。
單位行賄罪同樣適用單位犯罪的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3條分別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與單位犯罪一樣,在單位行賄罪中,行賄行為的違法所得必須歸單位所有,如果歸個人所有,應以自然人的行賄罪論處。
二、向單位行賄的如何認定
向單位行賄的很可能構成向單位行賄罪。
向單位行賄罪,指個人或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向單位行賄罪具有以下構成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等單位的正常管理活動。行賄的對象是單位,并且是特定單位,即國家機關、國家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這是本罪與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的主要區別之一。
(二)本罪的主觀方面出于故意,并且必須具備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對于為謀取正當利益而給予單位以財物、回扣、手續費的,雖然也違反有關法律規定,但不構成本罪。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兩種行為,一是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二是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四)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此外,任何單位均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單位屬于特殊主體,不僅可以向其他主體行賄,其本身也可以行賄。有刑事犯罪的其他問題,如貪污罪如何認定,如何認定貪污罪中的共犯等,由于篇幅限制本文對此不多作討論。生活中,如果遇到了刑事犯罪方面的問題時,不妨向律師進行咨詢,相信律師專業的分析會為您答疑解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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