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制訂了各各上擾亂市場的罪名,這些擾亂市場的行為使得公民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對于市場經濟秩序產生了嚴重的破壞。這些罪名中就包括了倒賣船票罪。倒賣車票船票在生活中較為常見,但許多人不知道這種行為還可以構成犯罪。那什么是倒賣船票罪?怎么量刑?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倒賣船票罪?
倒賣車票、船票罪,是指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真實的車票、船票。
二、倒賣船票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車票、船票的管理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倒賣,是指購買車票、船票后加價賣出或者為了賣出而購買車票、船票。本罪的本質在于其目的是否通過加價賣出而獲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實現則不影響其性質的認定。所謂車票,是指旅客憑其乘坐各種陸上從事旅客運輸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價票證,如火車票、公共汽車票、長途汽車票等。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亦屬本條所稱車票性質。所謂船票,則是指憑其乘坐水上從事旅客交通運輸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價票證。
本罪屬情節犯,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其罪,情節不屬嚴重,即使有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倒賣的;因倒賣獲利較大的;倒賣數額巨大的;內外勾結套購車票、船票倒賣的;造成惡劣影響的;抗拒依法進行的查問的;等等。根據1999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
的規定,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屬情節嚴重。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依本節第231條的規定,單位也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以兩利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觀方面的兩大構成要件,缺一不能構成本罪。
三、倒賣船票罪的量刑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往年春運時倒賣車票船票的黃牛黨相信大家并不陌生,這些倒賣行為如果情節嚴重,是可以構成犯罪的。個人如果犯倒賣船票罪,會被處以三年以下的刑期并處以罰金,單位犯罪的,責任人也應被追究刑事責任并對單位處以一定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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