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賣淫罪是利用錢等不正當的手段讓幼小的婦女去賣淫的。這種行為嚴重的影響了我國社會的治安問題,破壞我國社會的風尚,甚至嚴重破壞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樣嚴重摧殘了我國幼女的身心健康。下面就來看看我為大家收集的一些關于引誘賣淫罪是指什么呢?就來一起看看吧
一、引誘賣淫罪的認定是什么?
(一)本罪與自愿賣淫行為的界限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主體是在嫖客與賣淫者之間進行引誘、容留、牽線搭橋的第三人,如果是賣淫者或嫖客以各種手段自己招徠他人嫖客或者賣淫,或者賣淫者互相之間互有介紹或容留的情況,則不構成本罪。
(二)介紹賣淫罪與組織賣淫罪的界限
司法實踐中,兩者有時很難區分,因為介紹賣淫往往是組織賣淫罪的方法、手段行為,實踐中,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二者的區別:
1、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為賣淫人員尋找賣淫對象,即嫖客;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2、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介紹賣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賣淫人員與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促進賣淫、嫖娼的實行;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客觀方面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三)介紹賣淫罪與強迫賣淫罪的界限
介紹賣淫和強迫賣淫從形式上看都是使他人賣淫,但兩者有著本質區別:
1、犯罪的對象不同
介紹賣淫罪的犯罪對象是那些愿意賣淫的人員,強迫賣淫罪的犯罪對象是那些不愿出賣肉體的人員。
2、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
介紹賣淫罪的主觀故意是為賣淫者聯系賣淫對象;強迫賣淫罪的主觀故意是意圖迫使他人出賣肉體從事賣淫活動。
3、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
介紹賣淫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在賣淫人員和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等介紹行為;強迫賣淫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采取暴力、脅迫、虐待等強制性手段,使被害人被迫賣淫。
二、引誘賣淫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引誘賣淫罪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賣淫的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會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對于上面的引誘賣淫罪還有所不了解的,可以去咨詢相關的律師。
2020年組織賣淫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傳播淫穢物品罪辯護詞
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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