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監獄的實際監管過程中,有些犯人不能依法遵守監獄秩序,肆意毆打他人、聚眾鬧事等,嚴重影響監獄治安,不利于他人改過自新的良好氛圍。毆打行為可致輕微傷或者重傷,那么,破壞監管秩序罪輕微傷的行為,是否屬于破壞監管秩序罪范圍呢?
一、破壞監管秩序罪的定義
破壞監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壞監管秩序行為之一的,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造成輕微傷是否屬于破壞監管秩序罪
毆打監管人員致輕傷的,屬于破壞監管秩序罪。
對監管人員實施拳打腳踢等輕微的暴力,其意在造成監管人員的肉體痛苦,一般不會造成被毆打者身體組織完整及身體器官功能的破壞。即使造成破壞,也只限于輕傷的范圍。如果致人重傷甚或死亡的,則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論處。
三、破壞監管秩序罪的認定
能夠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的人只能是依法被關押的罪犯,即依照法定程序,經人民法院判決有罪并判處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送到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刑罰的罪犯。
依法被關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破壞看守所、拘留所等關押場所管理秩序的,不構成本罪。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是指具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行為:
1.毆打監管人員的。是指用棍棒、拳腳等對刑罰執行場所的人民警察及其他管理人員實施暴力毆打、傷害的行為;
2.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的。是指公開或者暗中授意、策動、指使其他被依法關押的罪犯違反監獄的紀律和管理秩序;
3.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是指策動、糾集多名被監管人鬧事,如拒絕勞動、圍攻監管人員、絕食等,擾亂監獄的生產、生活等方面的正常秩序;
4.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的。是指對其他被監管人進行毆打及身體上的折磨,或者指使被監管人對其他被監管人進行毆打及身體上的折磨。
上述行為,都破壞了監管秩序,影響對罪犯進行監管的工作正常進行。實施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為,可以在監獄、拘役所,也可以在外出勞動作業的場所或者在押解途中。
根據法律規定,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即多次實施破壞監管秩序行為的,實施破壞監管秩序行為造成嚴重影響以及造成嚴重后果的等等,才構成犯罪。
四、破壞監管秩序罪的處罰
對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壞監管秩序罪針對的是正在服刑過程中的罪犯,他們因犯罪而被關進監獄,本身就在依法接受處罰。在這個過程中,如果他們有毆打他人、授意或策動他人破壞秩序聚眾鬧事等行為,就被認為是破壞監管秩序罪。結合前文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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