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規定了許多罪名,其中就包括決水罪,它是指行為人破壞水利設施,人為決水,從而發生水患,造成群眾的財產損失甚至造成人員傷亡的一種罪名。決水罪情節嚴重,會給社會帶來十分惡劣的影響。除了決水罪之外,法律還規定了過失決水罪,那過失決水罪與決水罪有什么區別?律霸小編將為您詳細說明。
一、過失決水罪與決水罪有什么區別?
過失決水罪是指過失決水引起水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為并且造成了嚴重后果。該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刑法規定,犯過失決水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過失決水罪與決水罪都是以決水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兩者區別是:
(一)主觀方面不同,過失決水罪是出于過失,決水罪是出于故意。
(二)客觀方面不同,過失決水罪必須是造成法定的嚴重后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才能定罪。而決水罪是只要故意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為,無論是否發生嚴重后果都構成犯罪。
(三)決水罪有既遂、未遂之分,過失決水罪則沒有未遂的形態。
二、決水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決水罪是指故意決水,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為。該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刑法規定,犯決水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劃分犯罪既遂與未遂應以是否符合法定犯罪構成要件為標準。對決水罪的規定并未將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結果作為法定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人只要實施決水行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有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現實危險即構成犯罪既遂。其認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應以決水后水流開始沖溢為標準。因為水流具有巨大破壞力,水勢一旦失控,往往借助于破壞力愈演愈烈從而構成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危害。如果行為人剛開始破壞水利設施或者正在破壞過程中,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致使所決之水流開始破壞即犯罪未遂。
而是由于過失才導致發生水患。但決水罪就有所不同,決水罪的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是出于主觀故意的。同時,決水罪的構成并不以是否造成嚴重后果 來衡量,只要實施了犯罪行為,都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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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達鴻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廣州律師協會會員,現任廣東安國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從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具有豐富的訴訟和非訴的經驗。擅長處理勞動爭議、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婚姻家庭、公司股權并購及各類刑事案件。自執業以來,承辦過包括刑事、民事、經濟合同、勞動爭議在內的各類典型案件,同時兼任多家企業常年法律顧問。經辦的刑事案件中,有多人被取保候審或被宣告緩刑;在經濟合同事務以及債權債務方面,從事法律成功的為當事人追回多催不還的欠款以及貨款;在勞動工傷方面,為勞動者追回拖欠的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工傷事故方面,抓住關鍵點,成功為當事人申請認定為工傷,實現勞動者的權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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