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販子是我們經常在火車站遇到的非法人員,我國近幾年不僅在車票上進行嚴格管理,在發票方面也在不斷的完善制度。但是非法制造發票,售賣發票的現象屢禁不止,還需要進一步的去管制,來維護社會正常的秩序。那非法出售發票罪不訴的立案標準是什么?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非法出售發票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侵犯的客體為雙重客體,即國家的發票管理秩序和稅收秩序。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發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稅務主管部門指定,不得印制發票。”
客觀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發票管理法規,實施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的行為。
1、非法制造發票。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發票應須是由防偽專用品制成、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才有效。非法制造普通發票有二種具體行為方式:一是偽造;二是擅自制造。
偽造,是指無權印制普通發票的人仿照真實的普通發票,非法制造假發票、冒充真發票的行為。其具體表現是:按照該類發票的聯次、內容、版面排列、規格、色彩、圖案等,使用印刷、復印、描繪、拓印等各種方法印制假發粟,偽造該類發票,除了要將發票本身制成和真發票一樣之外、還必須使用各種方法制造發票監制章、防偽水印、紫外線防偽措施等。
擅自制造,是指印制發票企業或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企業未經有關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私自印制發票、或私自制造防偽專用品,或雖經批準,但未按發票印制通知書或發票防偽專用品生產通知節所規定的印制數量或生產產量,私自超量加印或制造的行為。此外,我國《發票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以內印制;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請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印制發票的企業印制。”據此,如果印制發票企業未經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私自接受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音位或個人或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的委托,而印制發票的,也應是擅自制作的行為。
2、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出售是指以一定的價格將非法制造的普通發票賣出的行為。有金錢交易,轉移所有權是其本質特征。因此,沒有此種特征的行為如租用、轉讓、贈與等,就不是出售。出售的方法不限于私下成交,公開叫賣、大聲吆喝、走街串巷、攔截強賣均可,出售的方式也不限于面對面的直接交貨,郵寄、托運、托帶均可。非法出售的發票,其來源有二:一是自己偽造、擅自制造的;二是盜竊、騙取、買入、拾得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出售的發票不限于假發票,真發票亦可,如擅自制造的發票,盡管其行為是非法的,但其制造出來的發票卻是真實有效的。
二、立案標準
刑法第209條第4款規定:“非法出售第3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2款的規定處罰。"即非法出售第3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金;由此可見.刑法對本罪的起刑點沒有規定具體的數量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非法出售普通發票50份以上的,應予追訴。”這里的“普通發票”是指不能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普通發票,但發票本身是真的。如果出售的是假發票,則不按本罪處理.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以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立案追究。無論行為人是一次還是幾次實施非法出售普通發票的行為,只要發票數量累計達到50份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一般非法出售發票罪的判定是按照發票的種類以及出售數量為衡量標準,按照經濟犯罪案件的相關標準,如果出售非法票據在五十個以上就要進行追訴。我們在生活中不購買非法票據,共同來改善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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