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不是刑事法律之中的確切性的犯罪,而是四種罪名的簡稱,故而實施此類行為的,需要根據具體罪名的特點進行區別,對于公民來說,如何鑒定非法集資?由于非法集資的詐騙款一般是無法追繳回來的,故而公民掌握非法集資的特點也是是非有必要的,具體該如何避開非法集資陷阱?
一、如何鑒定非法集資
《刑法》176條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192條規定了“集資詐騙罪”,這兩個罪名所表述的犯罪行為的性質和主要行為方式,就是我們老百姓常說的“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犯罪行為有四個特征
第一,常常表現為沒有經過有關權力部門的批準,沒有經過有關行政部門的批準,或者是經過了批準,但是以合法的形式實施非法的手段。比如說過往案例中,有的是農村信用社,主體本身是有權利吸收公眾存款的,但是如果吸收的利率高于國家規定的利率,也會把它按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來定。
第二,常常表現是一種公開的宣傳,比方說,我們日常會收到的一些短信,內容大致為“給你的存款承諾多高回報”或者說是“能夠有一個高收益的投資行為”。而投資本身是有風險的,不能保證投資者一定能賺錢,那么這樣的承諾也是不合法的。
第三,一般會承諾還本付息。
第四,表現為面對不特定的多數人。但是這里也需要注意,如果是僅限于親戚朋友范圍的,或者僅限于本單位范圍內的集資,一般情況下也不屬于非法集資。
在此,楊律師特別指出,非法集資初期,無論是約定的高額回報也好,或者是承諾的還本付息也罷,前期一般都是能正常兌現,而越往后,這種非法集資行為如同滾雪球一般,越滾成本越高,后面的參與者得到償付的概率越低,到了最后,資金鏈出現斷裂,就出現案件的發生。而有些企業,比如一些民營企業貸款比較困難,他們有時會向自己的職工、親朋好友有一些正常的集資行為,如果企業經營狀況好,盈利能夠覆蓋集資的成本,則不屬于非法集資行為。
二、非法集資的新特點
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非法集資出現了新特點。
首先從數量和規模上來看,近年來,非法集資案件規模越來越大,金額越來越觸目驚心,造成危害也越來越大。
其次,具有廣泛性,一個是行業覆蓋的廣泛性,一個是地域覆蓋的廣泛性。以往,非法集資多數發生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因為經濟越發達,民間融資越活躍。但是現在,不僅僅是經濟發達地區,經濟不太發達的三四線城市里,集資行為也數量眾多,爆發出來的案件金額也是驚人。
還有從形式上,集資的方式方法也是越來越多樣化。
不管是發生在哪個領域,房地產也好,金融領域也罷,萬變不離其宗,拋開形式來說,本質就是一個金融模式,承諾在一定時間、一定期限,給予投資者一個高額的回報或者是一個相對固定的回報。
三、如何避開非法集資陷阱
“看到承諾高收益的時候,投資者就需要謹慎” ,大家都知道,投資都是有風險的,如果有人承諾你高額的回報、固定的回報的時候,你就需要警惕了” 。換句話來說,不要期望“天上掉餡餅”。公眾在面對投資項目時,可以計算銀行貸款利率和普通金融產品的回報率,多數情況下明顯偏高的投資回報很可能就是投資陷阱。
此外,“不熟不做”,投資者對于投資的項目以及項目所在的領域,應該有一定的理解,投資者如果沒了解清楚所投資的項目,聽到一個故事就往前沖,那么也很可能上當受騙。
還有就是對于投資機構主體應該有所審查,公眾可以查詢政府網站,看看該企業是不是經過國家批準的合法公司,是不是具備法律賦予的發行、銷售股票,出售金融產品以及開展存貸款業務的主體資格。如果不法分子以“證券投資咨詢公司”“股權投資基金公司”等為名,推銷所謂的產品,可通過政府網站查閱是否已經批準發行等。對于合法的主體,行業口碑比較好的企業,違法犯罪的概率就偏低,非法集資概率也較低。
公安機關在偵破非法集資案件后,會將非法集資的手段進行分析,然后進行宣傳,公民可以從公安機關所介紹的常見手段去分析、鑒定某特定行為是否屬于非法集資,這也就回答惡劣“如何鑒定非法集資”這個問題,若不慎被騙,需要及時報警。
非法集資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非法集資罪和民間借貸的區別
非法集資罪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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