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要買社保的。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如果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勞動者遇上不買社保情況可以去當地人社局舉報。
1、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
2、應在勞動合同條款之內約定試用期,口頭約定的試用期不予認可,屬于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
解讀法條
一、私下約定是無效的。
1994年《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條中的‘社會保險類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種社會保險。”
從《說明》中可以看出,早在1994年我國就建立了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交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不應該因雙方任何私下約定而改變。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二、試用期與合同期是不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點出了只有在勞動合同存在的情況下才能約定試用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更是明確了:“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明確規定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定罪免處能考公務員嗎
2021-02-20上海市公證服務收費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
2021-03-08傷殘鑒定可以申請幾次
2020-11-10遺產分配糾紛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權
2021-02-20交通事故糾紛管轄
2020-12-01精神損害賠償金多少
2021-01-03簽訂集體合同應當經過哪五個程序
2020-11-13老人留下的宅基地算遺產嗎
2021-02-27找房屋中介要注意什么
2021-01-17企業股東簽競業限制合同合理嗎
2020-11-16勞動法規定試用期一般是幾個月
2021-01-30現金價值的概念是什么
2020-12-24工人意外保險屬于什么科目
2020-12-29家庭財產保險可以全保嗎
2021-01-08簽訂房屋保險合同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2020-11-23保險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規定
2021-03-01人身保險傷殘評定的內容有哪些
2020-11-30淺析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存在的問題
2020-12-22預收保險費還未出保險單期間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是否要理賠
2020-12-13傻子放火保險有的賠嗎
2021-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