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這個社會,債權進行轉讓是一件十分常見的事情,因為在一些經營活動的是時常性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轉讓的債權是非法集資得到的。那么,在我國是不是債權轉非法集資無效?那么,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在我國是不是債權轉非法集資無效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一些事項。
一、在我國是不是債權轉非法集資無效?
1、如果明知是非吸的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無效;若不知情,有效。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后一并處置。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后,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二、非法集資
根據《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具體規定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
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有些領導為非法集資者搭臺圈錢,某些官員和政府部門捧場助興甚至參與分肥,雙方一唱一和配合默契,群眾一眨眼工夫就被騙得血本無歸,這樣的故事為何能一再上演屢試不爽?面對某些官員與非法集資企業的“大合唱”,我們實在很難說一定是后者將前者“拉下水”,很難說前者只是“無意間”淪為“活道具”而成了“從犯”。公安、司法機關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活動,絕不能放過這些面目曖昧的“活道具官員”,只要他們參與了非法集資的“演出”,無論只是收取了出場費,還是接下來還有更進一步的運作,都必須為此承擔黨紀政紀責任和法律責任。
首先這種行為是要分情況進行討論的,如果對方是知道是非法集資的,無效,但是不知道的話就是有效的。如果大家對于在我國是不是債權轉非法集資無效這個問題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咨詢,他們會給出專業的答案。
非法集資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眾籌與非法集資的界限
非法集資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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