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的發展和進步離不開人民群眾,在生活中一切的事件都有恨得發展,人民政府在執政時也是陽光執政執法,都在人民的眼睛下,人民可以很好的監督政府,政府很好的幫助人民,相輔相成;那么瀆職侵權犯罪構成是怎么樣的呢,請看下文中的分析。
一、什么是瀆職侵權犯罪
瀆職侵權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瀆職侵權犯罪的構成
瀆職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瀆職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在國家各級立法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各級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不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瀆職罪的主觀方面大多數出于故意,少數出于過失,故意與過失的具體內容因具體犯罪不同而不同。本章犯罪沒有目的犯。
三、瀆職侵權的犯罪主體
刑法將瀆職罪的犯罪主體限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按照憲法規定: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黨委、政協、企事業單位、群團組織都不屬國家機關范疇,司法實務中,出現了協管、協警及治安聯防人員受國家機關的委托從事公務的現象,為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立法解釋規定: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從而包含了臨時工、合同工及各種聘用制人員,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司法解釋中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了進一步的擴大解釋: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筆者認為,這種解釋依然不全面,司法實務中,某些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群眾團體在法律法規授權情況下也能成為瀆職犯罪主體。
以上文章內容是瀆職侵權犯罪構成這一問題進行的研究和分析,瀆職侵權犯罪嚴重的侵犯了人民的權益和利益,文章的內容敘述的很詳細相關的內容也很充足,但是具體的問題還是根據具體的情況來進行分析與對待,希望以上文章的內容對有這方面問題的人有所幫助。
瀆職罪司法解釋全文
瀆職罪量刑標準
瀆職罪的主體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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