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民間借貸領域,打著借貸的名義搞集資詐騙的不少。一些人對民間借貸和集資詐騙的認識容易發生混淆。在對兩者的區分上面,集資詐騙的行為特征是重要的依據。了解其行為特征,就可以幫助人們認定集資詐騙犯罪活動。那么集資詐騙行為特征是什么?我們通過下面的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集資詐騙行為特征是什么?
所謂集資,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為實現某種目的而募集資金或者集中資金的行為。依法進行的集資主要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個人、團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問社會、公眾發行有價證券或者利用融資租賃、聯營、合資、企業集資等方式在資金市場上籌集所需的資金。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為了設立或者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發行股票和債券。從當前資金市場的情況看,從事集資活動的主要是企業。一般來說,企業的集資行為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集資的主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2、公司、企業聚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于公司、企業的設立或者公司、企業的生產和經營,不得用于彌補公司、企業的虧損和其他非經營性開支。
3、公司、企業募集資金主要通過發行股票、債券或者融資租賃、聯營、合資等方式進行,其中發行股票和債券是一種主要的集資方式。
4、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就是說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關募集資金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條件、期限、募集的對象等,違反法律規定募集資金的行為是不允許的。
二、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是什么?
集資詐騙罪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詐騙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詐騙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詐騙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兩者區別主要是:
1、犯罪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用以集資獲利的資金,包括金錢與財物;但后罪即詐騙罪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即行為人是針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去實施詐騙行為并獲取其錢財。
2、客觀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直接使被騙人交付財物的行為,被騙人交付財物既可以是為了投資營利,亦可以是購買某物本罪與詐騙罪而言,本罪行為是被包容的法條屬特別法條,因此,對以詐騙方法騙取集資的,應當以本罪定罪科刑。
由此可見,集資詐騙的特點包括詐騙手段多樣化、行為方式特殊性和受害人群數量大等。其中集資詐騙行為特征具體表現為以非法集資的方式,進行資金的籌集。在實踐中,不法分子往往是通過高息誘惑的方式騙取老百姓的錢財,等拿到一定資金后,就逃匿來實現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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