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人口眾多等原因我國的教育方式無法向個別西方國家一樣開放式教育,我國一直以來都是應試教育,這極大的受到群眾的詬病。尤其是一些孩子并不能適應應試教育的方式,無法再這種體制中出人頭地。為此未成年就到社會中打工的孩子并不少。但是雇傭童工屬于違法行為,那么個人使用童工是否違法呢?
一、童工個人使用有哪些處罰措施
1、依照中國《勞動法》定義,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過上述定義的兒童年齡但不滿十八歲的工人。
2、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下:《勞動法》 第十五條規定禁止招收未滿16周歲的人。對招用童工,我國《勞動法》第94條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4、在使用童工方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條規定“對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立即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費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4、第十一條規定“違反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對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并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治療和生活費用。
二、雇用童工從事危害勞動怎么處理
1、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指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2、本罪的客體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并實施了以下行為:
(1)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
(2)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
(3)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本罪不以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實際損害為必要,只要行為人有以上3種情形之一,就成立犯罪。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或應知是不滿16 周歲的人而雇用其從事危重勞動。
3、刑法244條之一規定,犯本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本罪,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綜上所述,個人使用童工的處罰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一般雇傭16歲以下的兒童會罰款五千元,雇傭孩子從事高空等危險職業的可能會處以拘役或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禁止雇傭童工是為了保護未成年孩子身心的健康成長,因此一些文藝或體育工作單位可以依法招用未成年人。
禁止使用童工勞動法規定
多大年齡為童工,童工年齡標準是什么
雇傭童工不給工資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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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曉律師為正義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法學碩士,北京律師協會會員,擅長代理各種刑事辯護申訴案件、死刑復核案件,以及婚姻繼承、合同糾紛、交通事故案件等。張曉律師具有較強的法學功底、文字、口頭表達能力,善于從紛繁復雜的案件中快速找到切入點,多年來潛心研究刑事辯護業務,積累了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執業至今,已辦理過多起北京乃至全國重大社會影響力刑事案件。曾為多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做過罪輕、無罪辯護,大多數被告人經張律師辯護后都得到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包括多起涉及貪污受賄、販賣毒品、故意殺人等重大刑事案件的申訴、死刑復核案件工作,最終為當事人取得了良好效果,如法院采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對被告人做出無罪或罪輕判決(肖某尋釁滋事案、索某某猥褻兒童案),并有多起死刑復核案件最終沒有被最高院核準死刑(趙某某故意殺人案、延某制造毒品案等)。張律師每接一起刑事案件,都能深深體會到犯罪嫌疑人親友的不安和無奈。刑事案件關乎到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乃至性命,關乎到一個家庭的悲歡離合,關乎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信任和期許,辯護工作來不得半點馬虎和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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