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您推薦】文水縣律師 ? 城區律師 ? 普洱律師 ? 山海關區律師 ? 金安區律師 ? 寧陜縣律師 ? 臨縣律師 ??
現實中,要是債務人到期無法清償債務的話,此時債權人可能會通過一些比較極端的方式來討債,就包括綁人要債。對于這樣的行為,咋一看其實很符合《刑法》中規定的綁架罪的構成要件,那到底綁人要債的行為是否構成綁架罪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綁人要債犯綁架罪嗎
近幾年來,社會上出現了因債權債務關系引起的“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案件,即以強行扣押“人質”的方式,脅迫他人履行一定行為為目的的違法犯罪行為。“一定行為為目的”,實踐中大多是健債款,要求“以錢換人”。
這種行為從形式上看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行為很相似,但實質上有很大區別: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后者以逼索債務為目的,以扣押“人質”作為討還債務的手段。第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以綁架的人自身完全無過錯,而后者以綁架的“人質”大多自身有過錯(如欠債不還),甚至有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也有的純屬索然無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
二、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別
就綁架行為人對他人人身自由的侵犯而言,綁架實際上就是非法拘禁,與非法拘禁罪十分相似。
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犯罪目的方面不同
綁架罪主觀上必須是以勒索財物或其他不法利益為目的,而非法拘禁罪無此目的。這里要注意的是,《刑法》第238條第3款所規定的“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論處。這里的債務是否包括不受法律保護的非法債務如高利貸、賭債等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日《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9號)的規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條規定定罪處罰。
可見,上述第3款中“索取債務”中的債務既包括合法債務,也包括非法債務,因為從行為人的角度來看,不論是合法不是非法債務,行為人就是想要回自己的那一部分,而不是非法勒索他人財物的問題。
(2)行為方式不同
綁架罪只能以積極作為的方式實施,而非法拘禁罪既可以是作為的方式,也可以是不作為的方式。
若符合綁架罪構成特征的話,則也是會按照綁架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不過需要注意,這樣的行為更多的時候是以非法拘禁罪來定罪處罰,現實中就需要實際了解清楚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之間的不同,避免將這二者混淆,從而定錯罪。
綁架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是什么
刑事犯罪追訴期是多久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非法采礦罪罰金標準是什么
2020-11-12個稅贍養老人申報成功后多久有效
2021-01-19專利費用繳納的方式有哪些
2021-02-10債務還不上車以抵押車怎么辦
2021-01-20道路交通傷殘等級鑒定四級標準
2021-03-17欠條修改是否還有法律效力
2020-11-08違法取得贈與物贈與合同有效嗎
2021-02-09什么情況下必須給付老人贍養費
2021-03-18做交通虛假鑒定的后果
2021-01-27商業銀行接管從什么時候開始
2021-02-18女子水上樂園溺亡游樂園有責任嗎
2020-12-06勞動者拒簽合同怎么辦
2021-01-19試用期解聘賠償是試用期工資還是轉正后的工資
2021-01-25實習期沒有簽合同可以直接離職嗎
2021-03-23勞動糾紛一審終審怎么撤銷
2020-12-31遲交人壽保險的保險費會有什么后果
2020-11-25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嗎
2020-12-03保險公司為何無需承擔雇主責任
2021-01-24車禍保險公司多久賠償
2021-02-02保險公司欺詐銷售如何維權
2021-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