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當中有很多的合同都存在著債務債權關系,這種合同債權是由于雙方的合作關系而產生的。比如有些供貨商和企業家長期簽訂的供貨合同就屬于典型的合同債權,合同債權具有其比較鮮明的法律特點。而且相信也有很多人可能都不了解,在我國合同債權性質是什么?
一、在我國合同債權性質是什么?
合同債權,是指:債權人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而享有的請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債權合同是指確定、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合同.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義務。債的關系和一切民事法律關系一樣,必須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實而發生、變更和終止。因此,可以說凡是能夠引起債的關系發生的法律事實都是債發生的根據。如合同之債、侵權行為之債、不當得利之債和無因管理之債等等,都是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的關系。
二、合同債權的權能
合同債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利,主要有如下幾項權能:
1、請求履行的權利。指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依據法律和合同規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如請求債務人依據合同的規定交付財產提供勞務等。
2、接受履行的義務。當債務人依據法律或約定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所的利益。債權人利益的滿足在與債務人履行給付義務的結果,所以,債權人享受的給付受領權乃是債權的一項重要內容。
3、請求保護債權。當債務人不履行不適當履行,請求國家機關保護,強制債務人履行,承擔違約責任此種權利并非訴權而是債權的一項權能,常稱為債權所具有的請求力。
4、處分權能。即債權人處分債權的權利。如債權轉讓債務免除、債務抵消。
三、同債權的特點
1、合同債權是請求權
合同關系是具有特定性的法律關系,債權人在債務人給付之前,不能直接支配給付客體,也不能直接支配債務人的給付行為,更不許直接支配債務人的人身,只能通過請求債務人為給付達到自己的目的。就此看來,合同債權為請求權。但合同債權與請求權并非同一概念,因為從請求權方面看,除合同債權的請求權以外,尚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無因管理的請求權、侵權賠償損失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人格權的請求權等;從合同債權本身觀察,除請求權以外,尚有選擇、處分、解除等權能。
2、合同債權是給付受領權
權利的基本思想在于將某種利益在法律上歸屬于某人,合同債權的本質內容,就是有效地受領債務人的給付,將該給付歸屬于債權人。
3、合同債權是相對權
合同關系具有相對性,合同債權人僅得向合同債務人請求給付,無權向一般不特定人請求給付。但相對性原則在現代合同法上已有所突破,如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合同債權人有權請求第三人為給付;租賃權已物權化,具有絕對性;期房債權因登記備案而有絕對效力等。
4、合同債權具有平等性
合同債權具有相對性,沒有排他性,因此對同一客體可成立多個合同債權,并且不論發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在債務人財產被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執行又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依債務人的總財產數額,在數個債權人之間按各個債權數額的比例分配。但租賃權因其物權化而有優先性,期房債權因其登記備案而具有優先性。
5、合同債權具有請求力、執行力、依法自力實現、處分權能和保持力
所謂請求力,是指在債務人違約時,債權人得向法院訴請履行的效力。所謂執行力,是指債權人依其給付之訴取得確定判決后,得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的效力。所謂依法自力實現,是指在合同債權受到侵害或妨礙,情事急迫而又不能及時請示國家機關予以救濟的情況下,債權人自行救助,拘束債務人,扣押其財產的效力。所謂處分權能,是指抵消、免除、債權讓與和設定債權質權等決定債權命運的效力。所謂保持力,是指在債務人自動或受法律的強制而提出給付時,債權人得保有該給付的效力。
對合同當中的債務人具有一定的請求權。一般合同的履行如果沒有產生糾紛的話,合作的雙方也沒有必要過多的追究合同債權的相關事宜。只不過產生了相關矛盾以后,因為合同債權的一些特殊性質,在處理合同債權糾紛的時候,所參考的法律依據也區別于一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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