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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進行處理民事訴訟案件的時候,如果符合一定的條件,是可以按照簡易程序來進行處理的。那么,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是怎么進行規(guī)定的呢?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規(guī)定是什么樣的呢?一起跟著小編來了解一下相關的知識吧。
一、簡單民事案件應具備如下特點
1、事實清楚,是非、責任明確
2、政策、法律規(guī)定明確,易于處理
3、雙方當事人對立情緒不大,爭議容易解決
只有正確運用簡易程序,才能直到事半功倍、方便當事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目的。
二、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guī)定,下列案件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1、結婚時間短,財產爭議不大的離婚案件,或者當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規(guī)定不準結婚的疾病的離婚案件
2、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只是給付時間和金額上有爭議的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和撫育費案件
3、確認或者變更收養(yǎng)、撫養(yǎng)關系,雙方爭執(zhí)不大的案件
4、借貸關系明確,證據充分和金額不大的債務案件
5、遺產和繼承人范圍明確、訟爭遺產數額不大的繼承案件
6、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金額不大的損害賠償案件
7、事實清楚、情節(jié)簡單、是非分明、爭議焦點明確、訟爭金額不大的其他案件
三、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規(guī)定
一般根據以下幾種不同情況來確定案件的舉證期限:
(1)在送達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時,可征求被告的意見,是否需要15天答辯期?如果被告明確表示需要15天答辯期或不明確表示不要15天答辯期,那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3條之規(guī)定,答辯期為15天,因而舉證期限不少于15天,以便當事人有充分的準備時間,做到從程序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原告是先取證后起訴,有充分的調查取證時間,原告的舉證期限的權益是得到保護的。法院向被告送達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后,被告才開始調查取證,法院要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結案,當然要限制被告的舉證期限。具體的舉證期限可由以下幾種方式來確定:
1、由原、被告雙方協商確定。原、被告雙方協商確定的舉證期限,必須要得到法院的認可,否則,其協議的舉證期限無效。因為當事人協議的舉證期限過長,會影響法院的辦案期限,一般限制在在30日以內。
2、如果雙方當事人對舉證期限協商不成,達不成協議,可由法院指定舉證期限,時間一般在15日以上30日內。
(2)如果被告在應訴時明確表示不需要15天答辯期的,其舉證期限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確定的期限必須在15日之內;如果協商不成,或達不成協議,可由法院指定舉證期限。法院指定舉證期限應征求被告的意見來確定舉證期限,一般限定在15日之內。
(3)雙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要求解決糾紛的,原告對其主張有主要證據,被告承認的,且被告同意口頭答辯,不需要舉證期限的,可以不再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直接開庭審理,作出調解或判決。
其實,我國的法律中對于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的規(guī)定還是比較明確的,我們在進行確定的時候,如果是符合事實清楚、情節(jié)簡單等條件,是可以適用于簡易程序處理的。另外,在進行處理這類案件的時候,對于舉證期限也是有相關的規(guī)定的,大家也要注意。
交通事故簡易程序適用范圍有哪些?
民事訴訟哪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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