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關系到人們自身的利益,浙江企業和人民也會出現未參保和斷繳社保的情況,對于這些問題浙江省政府是如何規定的呢?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浙江省社保補繳規定的范圍和相關計算方法,增強大家對浙江社保補繳政策的了解,解決自身遇到的有關問題。
補繳范圍:
這次享受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優惠政策的,包括未參保企業和人員及中斷繳費的企業和人員。不包括按規定核定了繳費基數但有歷史欠費的企業和人員,對已核定過繳費基數的歷史欠費的滯納金,仍由地稅部門按規定確定和征收。
關于未參保單位和人員補繳
實行個人繳費后,未核定過繳費基數、未繳費人員為未參保人員;單位一直未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參保登記,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為未參保單位。
關于中斷繳費人員補繳
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后,核定過繳費基數,也曾繳費,后因各種原因不再申報繳費基數,也不再繳費的,為中斷繳費企業和人員。
國家和省規定的應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單位,應按國家和省規定,為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含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和實行臨時工繳費制度后的原臨時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于用人單位原因部分人員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書面補繳申請,并提交申請補繳期間與被保險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以及工資收入憑證,經確認后,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從規定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之月,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可以按優惠政策補繳。原長期病休6個月以上時間、判刑人員服刑期間,不允許補繳。
單位整體未參保的應從企業注冊成立之日起為職工全員參保,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可以按優惠政策補繳。但補繳的時間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鄉鎮企業最早從2003年1月起補繳),有視同繳費年限的,應按上條規定的最早補繳時間補繳(即將企業和個人實行繳費制度后,應繳費的時間均補繳齊,其中,建立個人賬戶后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
計算方法:
各險種繳納總數*滯納天數*萬分之五,天數是從次次月的第二天開始計算,4月份補繳1.2.3月份的社保,1月份的滯納金天數從3月2日開始算起,2月份的滯納金天數從4月2日算起,3月份則沒有滯納金。
浙江企業和人民可根據自身的情況查閱相應規定。遇到不懂的社保補繳問題,可以向專業人士尋求有效幫助。社保影響著人們的日常生活,未參保和中斷繳納社保都不用擔心,在社保補繳政策中尋找解決辦法,學會求助就可解決社保補繳相關問題。
社保補繳流程是什么?
社保補繳有時間限制嗎?
社保補繳算連續嗎?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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