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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妨害公務案件不時發生,且有日益增多的趨勢。現行《刑法》第277條中雖然就妨礙公務罪作了一些規定,但并不代表只要一有妨害公務的行為,就一定會構成此罪,需要結合相應的立案標準才能最終定罪,然后做出處罰。那么大家知道妨害公務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妨害公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以下幾種情形可以作為妨害公務罪立案偵查:
1、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所謂依法執行職務,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運用其合法職權從事公務活動。這種公務活動,不僅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單位中所進行的公務活動,而且還包括國家工作人員根據有關規定或命令在其他時間或場所內的公務活動。
其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是在依法執行職務。即其所進行的管理活動,確實屬于他的合法職權范圍,并且活動的方式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同時,行為人必須是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執行公務。行為人如果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脅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例如謾罵、吵鬧等行為,雖然對執行職務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構成本罪。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執行代表職務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包括鄉、鎮、縣、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區、直轄市乃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如果是在目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對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其履行職責,即可構成本罪。
4、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后果的。
此種情況是上述暴力、威脅方法以外的手段,如圍攻、哄鬧,對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求提供方便條件置之不理或拖延不辦等而阻礙執行有關國家安全公務。
行為人必須阻礙了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公務。如果不是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雖是阻礙上述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但不是執行國家安全職務,如公安機關在抓捕故意殺人犯或者雖欲阻礙其執行國家安全職務,但沒有對其公務造成阻礙,則不構成本罪。如先拒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人員的要求,經做工作后,能及時讓其執行國家安全公務的,則不構成犯罪。
二、妨害公務罪會被判幾年?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是比較嚴格的,情況也分為好幾種。而一旦實際行為滿足了妨害公務罪立案標準的內容,那么就可以定為此罪。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此罪,一般情況下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妨害公務罪最高會判多久
妨礙公務罪量刑標準是什么?妨害公務罪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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