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代社會,童工是一個敏感的詞匯,兒童作為弱勢群體我國法律規定了相關的法條對此進行保護,因此,我國禁止企業雇傭童工進行勞動。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經常存在企業雇傭童工的現象。那么,如果飯店雇傭童工向哪個部門投訴呢?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飯店雇傭童工向哪個部門投訴呢這個問題。
一、飯店雇傭童工向哪個部門投訴
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第364號令發布)第五條規定,應當向所在地人社局投訴,最簡單的辦法是撥打12333勞動保障咨詢投訴電話。 附:法律依據 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衛生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給予配合。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應當依法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使用童工的,均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二、國家規定
公司不應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義的童工。如果發現有兒童從事符合上述童工定義的工作,公司應建立、紀錄、保留旨在救濟這些兒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公司還應給這些兒童提供足夠支持以使之接受學校教育直到超過上述定義下兒童年齡為止。
公司應該建立、記錄、維持國際勞工組織第146號建議條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廣針對兒童及符合當地義務教育法規年齡規定或正在就學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公司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還應包括一些具體的方法來確保在上課時間杜絕使用兒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現象。
另外這些兒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點與學校之間)、上課和工作所有時間加起來不超過十小時。無論工作地點內外,公司不得將兒童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危險、不安全、不健康的環境中。
相關保護
(1994年12月9日 勞部發[1994]498號)
第一條
為維護未成年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其在生產勞動中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是針對未成年工處于生長發育期的特點,以及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
第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一)《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二)《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三)《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四)《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五)《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七)《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八)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采石作業;
(九)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十)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十二)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十三)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十五)使用鑿巖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十六)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
(十七)鍋爐司爐。
第四條
未成年工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一)《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三)《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四)《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五)接觸鉛、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過敏反應的作業。
我國法律有著明確具體的規定,違法雇傭童工的應該向雇傭通過的地方的人社局進行投訴舉報。兒童是祖國的未來,應該積極的予以保護。如果大家對于飯店雇傭童工向哪個部門投訴呢這個問題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可以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咨詢。
禁止使用童工勞動法規定
童工的定義是什么,童工是指什么?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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