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隨著經濟的發展,教育事業的弊端也日益顯露處理,許多未成年人踏上了童工的道路,童工,顧名思義是未滿十六周歲的青少年,國家法律名門禁止任何用人單位使用童工,否則就會受到相應的法律責任,那么使用童工罪會怎么樣呢?下面律霸小編將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使用童工罰款標準有哪些
(一)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
(四)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單位,罰款標準如下:
(一)對單位使用童工的,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罰款標準。
(二)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1500~3000元。
(三)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罰款1500~3000元。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原罰款標準基礎上再加重罰款三倍:
(一)數次(兩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長期(三個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數次介紹或者一次介紹多名童工的;
(四)數次為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二、使用童工罪
(一)行政處罰: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明確規定,對用人單位非法使用童工的,將給予罰款、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等處罰。若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同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經濟賠償:
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并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用人單位還應當一次性地對傷殘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
(三)刑事責任:
對拐騙、強迫童工勞動,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根據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
(四)相關的規定:
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我國,未滿十六周歲的青少年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未滿十六周歲的青少年出去工作被稱作童工,國家法律有相關的規定,任何企業和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雇傭童工,否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使用童工罪也是非常嚴重的,所以希望企業不要誤招用了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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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勞動法規定
非法招用童工承擔什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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