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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一直以來都是人民群眾關注的大事,也是最貼近我們老百姓生活的事情,這關系到我們自己的日常生活,可是我們自己平時的一些行為,也有可能會危害到公共安全,也有可能會觸犯到刑法,下面我們看一下刑法全文危害公共安全都有哪些。
一、該罪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1、客觀方面都表現為使用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但后者必須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嚴重損失的后果才構成犯罪;前者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也構成犯罪。
2、主觀方面前者是犯罪的故意,后者由過失構成。在司法實踐中,對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構成的上述犯罪難以區分。兩者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均已預見,并且都不希望結果發生。但前者雖不希望卻未采取避免結果發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僥幸任其發生,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均不違背行為人的意愿。后者行為人則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結果發生的主、客觀條件,只是過高地估計和輕信了這些條件,才使得危害結果未能避免,發生這種危害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意愿。
二、客體要件
1、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如果行為人用危險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對象,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并無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構成該罪。[1]
三、客觀要件
1、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但與上述危險方法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該罪的其他危險方法包括兩層含義:
2、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
3、其他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相當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4、司法實踐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現在:
四、以私設電網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1、私設電網,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任何個人、單位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架設電網,否則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同時,私設電網也是一種危險方法,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這種行為,無論是從主觀方面還是從客觀方面,都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征。
五、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1、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往往是出于故意。這種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危害性相當,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征。
2、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對于醉酒駕駛在特定情形,尤其連續沖撞或在肇事之后仍繼續沖撞,并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情形下,應認定行為人具有故意(多為間接故意),其行為屬于以危險方法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六、以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這種行為,行為人在主觀上屬于故意,目的往往是牟取非法暴利或者報復社會,其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征。
七、以開槍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1、以向人群開槍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屬于故意,目的往往是報復社會或者尋求新奇刺激而向人群開槍射擊。這種行為,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征。
2、該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3、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案件除少數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持希望態度屬于直接故意構成外,其他多數持放任態度屬于間接故意。
綜上所述,就是關于公共安全的,即刑法全文危害公共安全的幾大方面。這些都是我們日常生活中可能會遇到的情況,最重要也是最容易犯錯的就是醉酒駕車的問題,大家千萬得注意,這可是能觸犯刑法的行為,可不是小事情。更多相關法律咨詢大家可以咨詢律霸。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認定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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