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貸款罪是國家2006新設立的罪名并規定了量刑標準,于2010年才對其立案追訴標準做了具體規定,因此很多人不清楚騙取貸款罪數額達到多少才可以立案追訴。在下文中律霸小編為您介紹。
一、騙取貸款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下稱《規定(二)》)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以及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以上簡稱“四種情形”),應予立案追訴。在此之前,公安部經偵局已率先于2009年作出了《關于騙取貸款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追訴標準問題的批復》,其基本精神與上述規定也是一致的。不過應注意該解釋的溯及力問題。關于刑事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兩高”《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確立的是“無舊從新,有舊從舊兼從輕”的做法,且規定對于在司法解釋施行前已辦結的案件如果無錯誤就不再變動。
二、騙取貸款罪量刑標準
騙取貸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設罪名。刑法第175條規定的多種犯罪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高利轉貸罪等相似罪名的區分
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使用欺騙手段騙取貸款,區別點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對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證明其非法占有目的證據不足的,只能認定為騙取貸款罪。騙取貸款罪與高利轉貸罪均設置在刑法的同一條中,兩罪主觀上均沒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但在客觀行為上存在一定相似性。如果行為人騙取貸款以后再高利轉貸給他人,其行為就可能同時符合騙取貸款罪與高利轉貸罪,最終選擇適用哪一罪名,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違法所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損失等情節。對于造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重大損失的,一般選擇認定騙取貸款罪,以突出犯罪行為的欺騙性和對金融秩序的嚴重危害性特征;如果沒有造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重大損失的,行為人通過轉貸牟利的,一般傾向于認定為高利轉貸罪。
綜上所述,騙取貸款罪數額達一百萬元以上或者對銀行或金融機構造成的直接經濟達二十萬元以上的均可以對其進行立案追訴。對于騙取貸款罪數額的確定需要仔細調查并出示相關證據才可以進行追訴,因此在遇到相關情況可以咨詢律師以做詳細了解。
騙取貸款罪該如何認定,認定標準是什么
高利轉貸罪與騙取貸款罪區別有哪些
高利轉貸罪與騙取貸款罪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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