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很多國家對槍支都是進行了嚴格的管控的,而我國對槍支的管控尤為嚴格,是不允許一般人配備槍支的,不然就會造成社會的混亂。而要是不具備槍支配備資格的人持有槍支的話,就會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那么實踐中該如何認定非法持有槍支罪呢?律霸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如何認定非法持有槍支罪
認定非法持有槍支罪,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進行分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國家禁止任何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行為。
所謂私藏,是指持有和隱藏槍支、彈藥的非法性。即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未依法取得持槍證件而持有、攜帶槍支、彈藥,或者雖有證件但將槍支、彈藥攜帶出依法規定場所,或者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行為。
所謂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槍支、彈藥已被發覺,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發覺,但其明知應當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屬于選擇性罪名,即具備持有、私藏行為之一,即構成犯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槍支、彈藥,而故意隱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槍支、彈藥,因而沒有交出的,不構成犯罪。
二、非法持有槍支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1、本罪與非罪的區分
根據本法第13條的但書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應認為是犯罪,可以依照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在區分罪與非罪時,要注意以下兩種情況:
(1)要把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與未攜帶持槍證件而攜帶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行為區別開來。后者顯然也違反了槍支管理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25條的規定,對未攜帶持槍證件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扣留其槍支、彈藥,而不能認定為本罪。
(2)要把本罪與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依法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的行為區別開來。后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應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并沒收其槍支、彈藥,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但不構成犯罪。
2、本罪與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界限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犯罪對象不盡相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槍支、彈藥,不包括爆炸物;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犯罪對象包括槍支、彈藥、爆炸物在內。
(2)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不同。本罪表現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表現為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
3、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與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界限
其主要區別在于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擁有、攜帶、佩帶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然擁有、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后者表現為私自藏匿槍支、彈藥的行為。前者行為是公開的方式,后者行為則是秘密的方式。
關于非法持有槍支罪的認定內容,律霸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如果對槍支的管控不嚴格的話,那么社會上侵犯他人生命權、身體權的事件就會經常發生,顯然不利于和諧社會的建設。因此,如果您有朋友涉及該罪,一定要及早聘請專業律師的介入和辯護,爭取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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