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年,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出現作弊的現象是越來越多,所以,在刑法中增加了組織考試作弊罪等新罪名。罪名出來后,還是有些人觸犯了該罪名并得到了處罰,律霸小編就和大家聊聊組織考試作弊罪案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組織考試作弊罪案例
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王某涉嫌組織考試作弊一案,并當庭宣判。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其拘役四個月,罰金人民幣3000元。據悉,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以來,山東法院宣判的首起組織考試作弊案。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系某培訓學校工作人員, 2016年2月,王某帶領學生參加山東省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在參加青島某高校文學藝術綜合科目考試前,王某使用手機QQ組建“青島某高校總隊”聊天討論組,邀請考生孫某、徐某、小王等人加入,并告知孫某等人在考試過程中可通過討論組發送考題,由其提供答案。
在參加考試的過程中,孫某使用手機將試卷的第一頁拍照,徐某、小王將部分考題的關鍵詞發送至該討論組,被告人王某遂將題目答案在討論組公布。孫某等人的行為被監考老師發現,案發后,被告人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高校組織的文學藝術綜合科目考試屬于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被告人王某使用手機在考試前組織多名考生加入其建立的QQ聊天群,并在考試中向考生提供試題答案,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應依法受到懲罰,遂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二、組織考試作弊罪的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僅處罰組織考生作弊的組織者,不處罰參與作弊的考生。
2、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組織考生進行舞弊的行為會損害國家的考試管理秩序及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利,但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3、犯罪客體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包括國家對考試組織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利。
4、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行為。
所謂“法律規定的考試”,是指由國家所頒布的法律中所規定的,由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準的實施考試的機構承辦,面向社會公眾,統一進行的各種考 試,包括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學考試等學業考試,計算機等級考試、全國英語等級考試等社會證書類考試,司法職業資格考試、證券師從業資格考試等資格類考 試,國家公務員招錄考試等招錄考試等等。
組織考試作弊的行為,嚴重破壞考試的公平,損害國家形象,不利于公平正義的實現,所以,為了嚴厲打擊這類行為,刑法中增加考試作弊類罪名很有必要的。如有其它疑問,小編建議去律霸網站委托專業的律師,這是很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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