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我們會經常聽到“貪污罪”三個字,而貪污罪屬于一種嚴重的經濟犯罪,那么關于貪污罪的主體是指哪些人?我國的法律又是如何對貪污犯罪量刑處罰的呢?請跟隨律霸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
一、貪污罪的主體是哪些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第一條規定: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
1、集體經濟組織,即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經濟組織,是指在政府主管部門管理之下,按照一定的組織章程建立起來的,財產所有權屬于全體組織成員,公共積累為集體公有,并以按勞分配為主要分配形式的經濟組織。
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是指在集體經濟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個人投資、家庭投資、合伙人投資的私人經營的工商戶不屬于集體經濟組織,其人員不能成為貪污罪主體。經濟組織的所有制性質不明確或者上述私人經營的工商戶持有集體營業執照的,應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重新核定。
2、“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包括: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中規定的“受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中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承包經營者;以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為基礎的股份制企業中經手、管理財物的人員;中方是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企業性質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經手、管理財物的人員。
直接從事生產、運輸勞動的工人、農民,機關勤雜人員,個體勞動者,部隊戰士,經手公共財物的,如果他們所從事的僅僅是勞務,不能成為貪污罪的主體。
二、貪污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修正案(九)四十四、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上文中針對貪污罪的主體進行了解釋,并整理了相關法律對觸犯貪污罪的量刑標準。公職人員觸犯貪污罪嚴重影響了公民對國家機關的信任,如你還需要了解更多關于貪污罪的詳細信息,請咨詢我們律霸網站的在線律師,他們將為你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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