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時候數罪并罰?換句話說,數罪并罰的情況有哪些?如果一個犯罪分子被數罪并罰的話,那么其將要承擔的刑事責任是很重的。但現實中并不是任何一個犯罪分子都會數罪并罰,具體可以采取相關處罰的有以下情況。
根據刑法第69、70、71條的規定,使用數罪并罰有三種情況: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并且數罪均已被發現時,根據刑法第69條的規定的數罪并罰的原則予以并罰,根據刑法理論的通說,對于同種數罪一般不并罰,而以一罪論處;但如果以一罪論處違反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則宜實行并罰。這種情況是最常見的,也最容易解決。
2、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的并罰。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這種方法在刑法理論上稱先并后減。
實踐中還存在刑滿釋放后再犯罪并發現漏罪的情況。在處理被告人刑滿釋放后又犯罪的案件時,發現在前罪判決宣告以前,或者在前罪判處的刑法執行期間,還犯有其他罪行,未經過處理,并且沒有超過追訴時效的,如果漏罪與新罪屬于不同種數罪,就應對漏罪與刑滿后又犯罪的新罪分別定罪量刑,并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如果漏罪與新罪屬于同種數罪,則原則上以一罪論處,不實行并罰。
3、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罰。刑法第71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法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這種方法在刑法理論上稱為先減后并。
綜上可知,在上述三種情況下,一般會對犯罪分子進行數罪并罰。詳細的內容還請各位從上文中進行具體了解。如果你需要專業律師來幫助你的話,可以通過律霸網站來委托你所在地區的專業律師來為您提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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